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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7-27 15: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控制线环境保护珠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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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十条[划定程序]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草案,与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协调,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完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专门场所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市规划部门将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草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应当及时纳入五规融合的信息平台,并作为用地审批依据。

第十一条[划定对象]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用地应当划入生态控制线范围:

(一) 黄杨山、凤凰山、淇澳-担杆岛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 大镜山水库、梅溪水库、乾务水库等水源保护区,黄杨河、鸡啼门、马骝洲水道、前山河、磨刀门水道等主干河流及堤围,以及淇澳红树林湿地、横琴二井湾湿地和芒洲湿地、斗门水松林等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滨水陆域;

(三) 陆地以及横琴岛、高栏岛、野狸岛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

(四) 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

(五) 环城绿带、基础设施隔离带等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大型绿色开敞空间;

(六) 其他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具有典型生态效应的公园绿地和其他需要进行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十二条[管制分区]生态控制线范围划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

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公园和风景名胜区、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敏感性极敏感和高度敏感区域、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的极重要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划入一级管制区。

垦殖生产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及生态保育用地和休闲游憩用地中的其他区域划为二级管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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