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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7-27 15: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控制线环境保护珠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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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调整原则]除下列情形外,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调整范围和管制分区:

(一)因国家、省、市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

(二)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

(三)经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集中成片、功能相当的原则,调整要求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调整程序]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生态控制线调整申请,就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环境影响和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生态用地占补平衡的建议方案,并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查。调整申请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等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应在申请材料中附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市规划部门在征求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政府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编制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市规划部门根据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及时纳入五规融合信息平台。

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调整生态控制线的,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一并报批。

涉及一级管制区的调整方案在报送市政府审批前,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在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情形涉及总体规划调整的,批准后的总体规划纳入生态控制线成果,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调查建档]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镇街及国土、执法等行政部门配合,对生态控制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生态控制线管理信息库。

第十六条[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国土、水务、海洋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态控制线内各类资源进行严格保护,推广使用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新技术,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各区政府应当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制定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七条[保护标志] 各区政府制定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布点方案,设立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具体样式和设立要求由市规划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破坏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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