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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7-27 15: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控制线环境保护珠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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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设管制一]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内进行建设:

(一)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等管护设施;

(二)建设军事与安全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三)建设高压走廊等架空通道、地下管廊等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

(四)建设自然公园。

第十九条[建设管制二]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二级管制区内进行建设:

(一) 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建设的情形;

(二) 建设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宗教设施。

第二十条[公园建设]各区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生态控制线内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型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明确具体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分步组织实施,促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管理]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生态控制线的管控要求,符合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并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大力完善各项环保配套和绿化工程,加强规划设计条件审核,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与开发强度。

除相关法律法规有另有规定外,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监督方案落实。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有关报建手续前,其规划选址方案应当报市政府审查通过。

涉及一级管制区的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批未建项目处置]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审核。

鼓励将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调整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用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对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已建项目处置一]位于一级管制区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管控要求的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实施建设用地清退及补偿安置,并由区政府加强生态修复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建项目处置二]位于二级管制区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管控要求的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其他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按照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部门应当协同各区政府、镇街和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引导权利人进行改造和产业转型,逐步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管理、林业资源保护等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并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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