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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07-27 15: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控制线环境保护珠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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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前款规定的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和使用,不得擅自加建、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

各区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控制线内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分类处置方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村庄建设管理]生态控制线内的村庄应当按照提升生态价值、控制建设规模、优化功能布局的原则,注重延续村庄风貌特色和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

引导、鼓励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实施整体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尚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在生态控制线外统筹安排。

生态控制线内的原农村居民点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当遵循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则,与生态控制线保护要求相衔接,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密度和体量,并制订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六条[责任意识]市政府将生态控制线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强化各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生态控制线管理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上级监督] 市政府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汇报规划实施情况时,应当包含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情况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管一]市规划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信息化动态管理,探索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定期对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纳入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情况专题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管二]各区政府建立生态控制线日常巡查机制。有关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并紧密配合,共享信息,及时将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情况通报其他部门。

第三十条[生态补偿机制]市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生态控制线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鼓励通过开发权转移、生态控制线建设用地清退与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等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行政主体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划定生态控制线或者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二)在生态控制线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

(三)对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

(四)对生态控制线内违法行为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

(五)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破坏保护标志]损毁、擅自改变或者擅自移动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尚可恢复原状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00元罚款;无法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其它违法活动]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概念解释]本规定以下概念的含义是指:

(一)自然公园,是指为了保护和利用优美的自然风景地,加强民众的保健、休养以及教育作用而建设的公园,主要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海岸公园。

(二)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所依托的游览娱乐设施、交通运输设施、食宿接待设施和旅游购物设施等。

(三)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是指不涉及拦河截溪、开矿、取土、采石、爆破、伐木、设置垃圾堆场、擅自开垦、填埋、排放污水等活动的项目。

(四)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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