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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面观】四类VOCs治理政策对我国VOCs减排的政策启示

2016-07-27 16:06来源:环境经济杂志作者:关阳关键词:VOCs排污权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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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从源头、过程和末端减少VOCs排放,台湾对有效收集或采取控制措施减少VOCs排放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VOCs削减效率大于等于95%的,可享40%~80%的费率优惠。另外,台湾的VOCs排污费主要用于VOCs污染防治工作,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励资金,奖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或使用低VOCs的原料和产品。

2015年6月,我国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征收对象是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征收标准按每污染当量VOCs进行收费,1污染当量暂定为0.95千克,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遗憾的是,对于使用低VOCs原料和产品的企业,并没有一定的鼓励措施,如一定的收费减免或优惠等,这将大大打击企业的减排积极性。

广州市发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三苯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5]154号),定于2015年7月开征VOCs(三苯)排污费。VOCs排污费征收因子是苯、甲苯、二甲苯,征收对象是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造修船业)、加油站、油库和石油炼制业。以每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为收费基础,苯、甲苯、二甲苯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5千克、0.18千克、0.27千克,每污染当量的收费标准为0.6元。

财政补助政策

台湾1997年发布并于2001年进行修正实施的《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减量奖励办法》(环署空字第0074839号),是针对VOCs减排的财政奖励政策。奖励的对象有两类:一是能够有效减少或去除VOCs排放量且VOCs排放浓度低于标准浓度3/4的固定污染源;二是行业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其VOCs治理效率达70%以上的固定污染源。

奖励方式分为减量奖励金、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三种。其中,减量奖励金是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的前提,只有领取减量奖励金的固定污染源,才可申请检测费用奖励金和减量额度。减量奖励金的奖励标准是20元(新台币)/公斤。检测费用奖励金的奖励标准是,每台治理设备不得超过5万元,总检测费用奖励金最高不得超过减量奖励金的40%,且不超过新台币300万元。企业获得的减量额度,可在政府征收VOCs排污费的两年内,申请抵减其VOCs排放量,也可以储存和交易。

延伸阅读:

千亿元VOCs治理市场有待开拓

VOCs治理 我们刚上路

原标题:VOCs减排,要用好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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