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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15: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防护林工程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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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管理,即按规划确定建设项目,报批后进行设计,按设计施工,按设计及有关技术规程检查验收,按验收成果兑现国家工程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实行项目管理。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改善生态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经国家批准列入规划、且由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指经国家批准列入规划的其他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年度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即工程建设单位提报年度项目后,应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生产任务,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施工任务完成后,及时逐级组织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申请省级核查。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按人工造林、封山(沙)育林等项目进行分类,人工造林和人工更新按林种、树种、权属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年度项目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一)实施方案。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在造林地块踏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式三份)以县(市、区)为单位,经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施工前一年的11月15日前上报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写后,经县级会审、市级初审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一般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写后,经县级会审,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电子文件(原件扫描)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审后,于施工当年的2月底前上报国家林业局三北局审批备案。

国家、省下达的三北防护林工程各类示范项目,各计划单列县(市、区)、行业部门及省林业厅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局(场)应参照国家重点项目管理模式。

(二)作业设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一式三份)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建设项目为单元,于施工前一年的12月31日前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应严格设计管理。工程作业设计编制应委托具有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国家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程、技术标准,并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主体,充分考虑行政区划和自然地理的完整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山系流域规模推进、综合治理。

(二)科学合理安排林种、树种结构,增加树种组成和混交林比重。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林业资源,鼓励和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广技术成熟的经济林造林模式,增加经济林树种比例。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泛引进、开发、推广营林生产中的新技术、新成果,实现工程设计施工与适用技术推广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四)注重退化防护林更新改造与提质修复,对于低质低效林、残次防护林等已经退化的防护林,优先采取补植补造、更新改造等技术措施,提高防护林质量和防护功能。

(五)科学配置防护林结构。要农林水牧相结合,以水定林,统一规划、统一治理;建设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防护林体系;以防护林为主,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要多树种相结合,以乡土适生树种为主,营造多种模式的混交林,不宜营造100公顷以上的大面积纯林。要封、造相结合,远山及生态脆弱地区以封育为主,城镇、乡村周围和交通沿线,营造景观防护林,形成城乡一体化林业生态建设格局。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必须应用3S技术。人工造林、更新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项目的作业地块GPS拐点坐标等各项小班因子,统一录入“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营造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省、县两级三北工程营造林信息数据库,实现工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履行重新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所在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防护林更新和林地管理。对于达到采伐年龄的防护林应及时采伐,尤其是低质低效防护林和退化防护林要优先安排采伐。严格落实防护林更新与采伐同步的制度,采伐后的防护林当年或第二年必须更新造林,确保防护林地不流失。对于已经退化的防护林,应及时修复改造,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效益递增。退化防护林修复改造工作应严格执行退化防护林修复技术规定,分别退化类型,采取皆伐更新、林冠下造林更新、萌芽更新、伐桩嫁接更新、提质增效、抚育改造、渐进改造和平茬复壮等方式修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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