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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9 15: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防护林工程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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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创新工程建设机制。坚持“谁造林、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工程建设实施前应做到林地权属清晰,并按权属落实抚育管护责任。发挥农民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体作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赋予农民对承包林地的使用、收益权能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担保等权利,维护农民参与工程建设的权益。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做好种苗生产供应等基础性工作。推行定点育苗(采穗)、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和公开招标相结合的供苗方式,提倡就地育苗,就地造林,大力筛选和培育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严格控制长途、跨区域调运苗木,加强种苗检验检疫,确保良种壮苗使用率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应加强造林后幼林管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对幼林及时开展补植、抚育、管护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工作。强化管护队伍,健全管护设施,积极推行协议管护、委托管护等方式。提倡县级政府聘用护林员,组建乡镇护林大队,稳定森林管护队伍人员及经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对严重的病虫害,一经发现,应及时逐级上报,并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三十二条三北防护林工程造林因不可抗拒的干旱、洪涝、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按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林造发〔2012〕323号)文件要求,由县级政府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和报送,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损认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报损。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完善档案管理。人工造林以小班为单位、封山育林以封育区为单位,建立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同时建立信息档案。技术档案包括资源档案、经营档案,管理档案包括财务档案、制度法规档案和权益档案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专机管理。

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三北防护林工程信息管理工作,注意总结经验,挖掘典型,开展信息采集交流,及时报告工程进展、典型事例、科研创新等,定期发布国内外有关防护林建设方面的信息。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三北防护林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县级普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完善造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通报表彰、亮牌警示、计划调控、追缴投资等办法,强化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三北防护林工程应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制度,建立工程过程监督、事后检查、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体系。造林生产季节重点对作业设计、种苗供应、栽植、科技推广等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造林结束后,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林督导检查情况分别在所辖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三北防护林工程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当年造林成活率、三年造林保存率和封育实效。三级验收工作执行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国家林业局三北局《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检查验收暂行办法》、省林业厅《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技术规程》(DB23/T1465-2012)、省林业厅《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工程实绩成效核查技术方案》及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等。

(一)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普查。造林完成后,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普查。普查成果汇总后编写《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普查报告》,报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复查申请。县级普查面积应占年度造林完成任务的100%。

(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根据各县(市、区)报送的复查申请和普查报告,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结果汇总后编写《市级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复查报告》,报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核查申请。市级复查面积比例应不低于年度造林完成任务的20%。

(三)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根据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核查申请和复查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由被委托单位编写《省级年度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核查报告》。省级核查每年不低于20个县级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检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检查项目情况的全面评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报告事项。各级检查验收报告经本地、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除特殊的保密性检查验收外,省、市两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政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检查验收结果逐级统计上报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成果,汇入政府和林业统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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