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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附全文)

2016-08-01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环境保护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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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五”形势研判。

从历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十三五”环境保护发展紧紧围绕“一个历史坐标”、“二个检验标准”、“三个根本基础”开展。一个历史坐标,即十八大提出在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指标任务必须适应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二个检验标准,一是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以人民群众的客观感受作为检验环保工作的关键标准;二是生态环境是否安全,以长远发展的环境支撑和保障能力的提升作为检验环保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个根本基础,一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这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法制实施体系、法制监督体系、法制保障体系等法律基础将日臻完善;三是新常态的经济基础,意味着适当放松经济增长速度的目标,逐步将焦点集中于经济增长质量的提高。

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十三五”期间,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调结构、促改革将成为各项工作的新常态,发展动力由资源环境要素投入逐渐转向创新驱动,城市化发展逐渐由粗放式扩张转向规模与内涵同步提升,产业结构由传统制造业为主向新兴产业及服务业为主体的经济新图景转型。经济增速、产业结构、城镇化、能源消费等主要经济指标都会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但同时,我省工业比重大,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生根本性改变,特别是,城市规划布局先天不足严重,鞍钢、本钢、辽阳石化等大型污染物排放企业位于城市中心区,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十三五”期间我省结构性、压缩性污染仍面临较大压力。

从环境保护的阶段性特征看,“十三五”期间,随着“碧水工程”、“蓝天工程”、“青山工程”等重大战略的持续推进,以及污染减排、环境治理系列措施的加快实施,污染物新增量涨幅有望逐步收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将大幅提升,我省环境质量总体上将处于不断向好态势。但同时,长期积累、量大面广的存量污染削减难度依旧艰巨;北方地区河流季节性、受控性污染特征明显,行业结构性污染突出,部分支流河污染压力依然较大;一些城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与国家标准要求差距较大;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污染防治基础薄弱;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不容忽视;环境监管能力亟待加强,基层和农村的环保力量更为薄弱;环境保护市场化水平滞后。对照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环境保护总体任务更加艰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辽宁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和省委关于振兴发展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坚持以环境质量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依法治理为保障,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不断加大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为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建设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强化职责。以改革创新为新动力,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健全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全面改善、统筹实施。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主线,推进污染源综合治理,使部分区域、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全面改善。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差异,针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确定差别化的控制要求,实施环境分区管治和分类管理。

协力推进、社会共治。规范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治理和监督。发挥政府环境保护投资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促进环境全民行动,回应社会预期。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治水、治气、治土取得新突破,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监管、应急能力全面提升,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作用进一步显现,生态省建设得到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四)规划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51.2%以上;

——全省河流劣Ⅴ类水体比例控制在1.16%以下;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96%以上;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四项大气污染物稳定持续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控制在85ug/m3;

——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下降浓度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的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

——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I)达到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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