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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附全文)

2016-08-01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环境保护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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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环保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完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新格局。优化大气、水、土壤和生态等要素的国控监测点位建设,提升全省监测能力,实现地级以上站各要素全指标分析。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有害废气特别是汞等污染物的常规监测,并逐步将其纳入日常监测范围。构建动态监测体系,搭建区域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平台,实现区域内各行政区间日常监测数据的交流与通报。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监测等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构建遥感监测与地面联合监测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省、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和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构建智能化、业务化运行的监控网络,构建多维度、多视角的“智慧环保”。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体系,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行业率先安装VOC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在重点企业和环境区域建设运行重金属废水自动监测设施,实现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动态管控系统,实现监测数据、状态、参数同时监测,同时上传。

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构建智能化、信息化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建设覆盖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移动执法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完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软、硬件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监控技术在环境执法领域的运用,将大伙房水源保护区作为全省环境遥感监控示范项目。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2020年底前,省及沈阳、大连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我国东部地区一级标准,其他市级(含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我国东部地区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不低于我国东部地区三级标准。加强乡镇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县以下环保派出机构,实现农村环境监管全覆盖。

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移动应急监测网络,健全应急监测技术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有机物应急监测仪器配置,支持应急监测装备研发。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

推进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在乡镇(街道)及工业聚集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一支数量充足、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管人才队伍。

(九)提升环保科技支撑,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加强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强化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制(修)订地方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和区域、流域综合排放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组织实施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大力研发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适用技术。围绕治水、治气、治土、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建立环保科技项目库,加大科研投入,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推动建立环保技术验证评估制度,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进程。建立核心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环保产业服务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环保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环保领域重点工程建设,推进我省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环保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积极开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环保服务业试点,培育和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健全环境法治机制。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层面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为依据,修订《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制定《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加强《辽宁省辐射防护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生态补偿条例》等研究论证工作,及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深化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实现排污许可证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的有效整合。严格落实新环保法赋予的按日计罚、刑事追责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等机制,注重环保行政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机结合,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创新环保管理体系建设。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不再单设。建立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上级部门监察相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监察新模式。积极推进环保法庭、环保检察机构等环保司法队伍建设,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

完善综合管控机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制度,做好环境差异化要求的空间落地和用途管治,有效调整区域发展方式和开发强度。坚持标准引领,通过强化环境标准引领技术升级,发挥标准在污染整治中的强制性作用、在结构调整中的先导性功能。强化减排倒逼传导机制,更多依靠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污染减排,强化区域性和行业性减排刚性约束,实现产业升级和工艺提升。完善项目准入机制,根据区域流域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引导产业合理布局,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全面实施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优化布局,切实强化源头防控。

强化质量管理机制。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分区域、分流域制定实施差别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实施一区一策的环境管理政策措施。实行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并举的全流域综合管理。强化对各级政府生态环保工作的督政力度,严格实行河长制、跨界河流断面考核、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等考核制度。建立乡村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陆海统筹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

促进市场配置机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建立生态环保引导基金,支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生态环保项目股权和债券融资,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构建市场化的交易价格机制,有效提升排污权交易活力。逐步建立第三方治理模式持续发展机制,推进重点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的第三方治理,积极推广集约化、循环化的集中处理模式。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完善环境监理运行机制。深化生态补偿机制,不断优化生态补偿的主要领域、范围、标准、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探索实施流域上下游补偿试点。

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构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推动环境治理、深化环保改革的强大动力。深入推进环保政务公开,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对重大环保政策、环境质量数据、污染排放数据、环境处罚信息等进行全面公开,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加强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跟踪,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积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高度重视网络社交新媒体在传播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作用。强化环境宣传教育,加快环境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倡导绿色理念的生活方式。

四、重大工程方向

围绕规划重点领域和任务,以大工程带动大治理,确定重大工程和投资方向,引导地方政府实施一批作用大、操作性强的重大工程,建立项目库,实行三年滚动管理,将条件成熟,已经或正在实施的项目纳入第一年规划;前期手续基本完成,一年内实施的项目纳入第二年规划;正在筹划,近期拟实施的项目纳入第三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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