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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排污许可作为深化环保改革的重要载体?

2016-08-02 08:5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郭伊均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许可证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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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明确指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实施20多年来,全国已有江苏等8个省出台了排污许可条例或办法,上海等14个省市出台了排污许可规范性文件,重庆等省市在地方环保条例中明确了排污许可证颁发程序和要求。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向约20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放许可证,环境统计口径内大部分污染源已获发排污许可证。

但客观地讲,在全国推行了近20年的排污许可,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有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确立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基础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污许可条例尚未出台;缺乏顶层设计,各地实施的排污许可不尽相同,相互间的工作经验可借鉴性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发放排污许可证多是形式性审查,质量无法保证。

笔者认为,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中大量产业走出去的同时,我国急需建立并输出更加成熟定型的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不仅是实现面向环境质量的环境管理转型、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环境执法体系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现实的需要。

将排污单位的环评、监测、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环境数据统一到排污许可平台是建设环保大数据的根本方法,是实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让信息多跑路,让管理人员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举措。

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环境质量变化动态调整。如果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标准,则应动态下调相应种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按照下调比例相应下降控制单元内的许可排污权。

1 为什么要实施排污许可?

排污许可是环境许可中一项点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对企业的排放行为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做出规定,通过许可证法律文书加以载明的制度。笔者认为,建立排污许可制度不仅是实现面向环境质量的环境管理转型、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环境执法体系的基础和关键,也是现实的需要。

环境资源有限的需要。大气、水体等作为自然资源,其扩散消纳污染物、保证环境质量的能力(环境容量)是有限的,若过度向其中排污并超过其环境容量,必然导致大气、水体环境质量恶化。近年来,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其环境容量,不少地区环境污染加重。雾霾围城、水体黑臭现象不断出现,也证明了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因而对其利用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相应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因此,通过排污许可严格控制排污总量,防止环境容量被过度利用,实现最佳配置十分重要。

环保改革创新的需要。环境质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保护环境的工作任务必将日趋繁重。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探索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因此,排污许可是环保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抓紧推进。

适应市场化的需要。环境容量作为自然资源,其价值需得到认可,其利用和保护应遵循市场化规律。同时,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场规律的环境保护制度,才能形成环保工作长效机制,才能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让有限的环境容量支撑更大的经济发展总量。《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发展环保市场,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排污许可就是根据环境容量确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推行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和法定载体,是体现环境容量价值、推进环保市场化的重要平台,需要加快推进。

适应信息化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设环保大数据,加快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数据来源。将排污单位的环评、监测、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环境数据统一到排污许可平台是建设环保大数据的根本方法,是实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让信息多跑路,让管理人员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举措;同时,通过动态公开排污许可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既引导公众实时监督排污单位,防止其弄虚作假,又可防止监管部门失职、渎职。

原标题:将排污许可作为深化环保改革的重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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