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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者奖退者罚!河南省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2016-08-02 08:55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张楠关键词:空气质量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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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南省的考核办法,每年对第一季度进行考核时,是将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与当年的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进行比较。从第二季度开始,才是与之前季度平均浓度进行比较。而且与上年相比,对PM10、PM2.5年度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还要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立方米扣款40万元。

湖北省实行“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双项考核,将年度PM10和PM2.5平均浓度与本年度目标和上年度平均浓度进行对比。同时,按照计算公式应该扣缴生态补偿金的地方,如果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则不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2 效果

有效激发地方政府治理大气环境积极性

对于最早开始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的山东省来说,这一制度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

山东省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山东省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5.3%;PM10同比改善2.2%;二氧化硫同比改善17.6%;二氧化氮同比改善4.9%,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7.30,同比改善4.3%。

而2013年,山东省主要污染指标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同比都还处于上升趋势,PM10甚至上升了24%。

空气质量改善与山东省2014年开始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报道,2014年,山东省级财政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21335.5万元。2015年,山东省级财政共发放生态补偿资金13261万元,有关市上缴生态补偿资金1971万元。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向各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7219万元,各市上缴生态补偿资金885万元。

亚洲清洁空气中心中国办公室项目经理万薇认为,目前各地实行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在被处罚的压力和获得资金的激励下,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对于促进地方政府改善当地的空气质量来说,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激励办法。

万薇指出,山东、湖北、河南等地实施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要取得更好的效果,不仅要扣缴空气质量未改善或未达标地区的资金,更要帮助这些地方找出空气质量未改善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

同济大学教授蒋大和也认为,目前一些地方开展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总体来看是合理的,很可能会有效果。

对于山东、湖北、河南这几个地方来说,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来自本地。虽然相邻城市之间也有污染物传输,但是从全年来看,各城市之间的影响是互相的,自身既受周边城市影响,也会向其他城市传输污染物。也就是说,城市的空气质量变化可以体现这一城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的努力。对好的地方进行补偿,差的地方实施惩罚,这种做法是可行的。

对于目前实施的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蒋大和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进一步精细化。根据源解析结果和当地空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加入更多的考核因子,比如臭氧等。”

3 升级

跨省补偿还需进一步完善政策设计

生态补偿在流域治理方面的应用已经逐步推广开来,2011年起,由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每年安排补偿资金5亿元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

原标题:进者奖退者罚 大气环境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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