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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6-08-15 10:3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单位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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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排污许可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应载明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许可证类别和二维码。

第十条 许可事项应当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四)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影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原辅材料的控制要求。(五)间歇性、季节性或特殊时期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一)(二)(三)款内容。

第十一条 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包括:(一)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环保措施要求。(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方案、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要求。(三)执行排污许可情况报告的要求。(四)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三)(四)(五)款内容。

第三章 申请与核发

第十二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三)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四)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六)其他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前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交易获得排污权,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一般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主要申请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就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信息公开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工艺,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以及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种类、排放浓度、排放去向等。申请一般许可证的,还应当包括申请的排放量等。(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环保验收批准文件,或排污单位经过整改并通过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认满足有关规定的环保备案材料。(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标题: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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