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VOCsVOCs监测政策正文

北京:《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6-08-17 14: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北京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高蒸气压、易挥发的有机化学物质总称,含碳原子数一般不超过9个,主要包括脂肪族和芳香族的各种烷烃、烯烃、含氧烃和卤代烃等,如苯、甲苯、二氯甲烷、甲醛和乙酸乙酯等。 VOCs 一般具有较强的刺激性和毒性,部分具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相当一部分有恶臭、易燃易爆等特性。VOCs 中有些化学活性很强,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因子之一,卤代烃类VOCs 可破坏臭氧层,引起温室效应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工业、生活排放的大量VOCs 对人体和生物健康、生态环境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2.1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2.1.1编制VOCs监测技术规范是治理北京市PM2.5和臭氧污染的需要

2015年北京市超标日首要超标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占64%,臭氧(O3)占31%,NO2浓度超过国家标准25%。VOCs和氮氧化合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生成二次有机气溶胶(SOA)颗粒和臭氧。在华北地区VOCs已成为影响区域复合大气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和参与物,并起着关键作用。京津冀区域已经对典型行业、大气固定源和无组织等情况下的VOCs排放进行了规定,涉及的VOCs主要有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二甲基甲酰胺(DMF)、酚类、甲醛、乙醛和VOCs总量等。实现VOCs总量减排必须依靠准确的监测数据,但是现有的VOCs监测标准方法难以满足各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的监测需求,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是所有标准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VOCs总量减排、排污收费等政策落实的技术基础,但是目前国家尚未发布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排放VOCs的监测技术规范零散分布在各类监测方法标准中,由于VOCs的组分复杂、活性强等化学特性,使得原有的主要用于SO2、NOx等常规污染物监测的监测技术规范难以满足VOCs的监测质量要求。因此,制定VOCs监测技术规范是实现VOCs总量减排,尽快治理北京市PM2.5和臭氧污染,改善北京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技术基础。

2.1.2编制VOCs监测技术规范是落实相关法规和执行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的需要

2010年以来,北京市陆续出台《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排放标准,但是由于典型行业VOCs排放标准中VOCs污染物种类复杂、来源广泛,但是这污染源VOCs监测分析方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监测过程中的各个质量控制环节衔接不够,使用不同监测方法、不同采样方法的监测结果可比性较差,增加了标准执行和污染防治工作的难度。例如北京市地方标准中苯系物与国家标准分析测试方法中在目标污染物上不一致,导致原有的苯系物国标监测方法标准无法与地方标准配套使用,例如《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中,规定了24种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分别为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十二烯,该标准的目标化合物不包括北京市地方排放标准中的三甲苯;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中也未对1,2,3-三甲苯的适用性作出说明,导致国家标准分析方法难以应用到执法监测中使用,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不配套、不完善,导致北京市地方标准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因此,无论从现行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的适用性角度来说,还是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实用性角度来说,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的需求已经迫在眉睫,尽快制定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将为VOCs排污收费和污染源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2.1.3编制VOCs监测技术规范是应用环境监测新技术和强化质量管理的需要

随着国内外科技人员对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研究,目前有许多VOCs监测的新技术、新方法。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在新环境监测技术应用和推广方面应当走在全国的前列,制定《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有利于推动新监测技术的应用,有利于推动环境标准的落实,有利于环保部门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2.2目前适用的标准存在问题

现有的VOCs监测方法和标准中存在如下不足和问题:

2.2.1 部分监测方法老旧偏差大,新方法应用缺乏法规支持

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监测方法,VOCs主要通过采样袋、苏玛罐、固体吸附、注射器等手段在现场采集样品,采集样品多为瞬时样品,然后送回实验室采用气相色谱法(GC)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 测定,整个过程耗时较长,无法满足环保执法、事故调查等现场对监测代表性和时效性的要求。迫切要求把VOCs现场监测的新技术应用于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实现现场快速、定量监测。

例如非甲烷总烃/总烃注射器采样法导致测试数据严重偏低,HJ38-1999标准中要求采集非甲烷总烃可以采用玻璃注射器,因其使用方便,便于携带,在实际检测分析工作中得到大量应用,但是由于玻璃注射器密封性较差,采样体积小代表性差,再加上样品运输中温度难以控制,容易造成非甲烷总烃在玻璃注射器中衰减较快,导致分析测试结果偏低,无法代表实际样品的浓度值。强制推广采用气袋法(HJ/T732)采样测试可以有效减少注射器吸附带来的样品损失。

2.2.2质量保证和控制要求分散,缺乏满足VOCs监测要求的技术规范

VOCs种类多且化学性质、反应活性差异大,导致样品采集、保存条件差别大,VOCs监测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内部和实验外部质量控制,现有技术规范在实验室内对样品分析进行质控方面规定较为全面细致,但是对整个监测的全部过程和细节的质量监控存在不足,对项目确定、布点优化、样品采集、储运样品等全流程质控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而这些是确保监测数据质量的根本。在采集样品过程中应明确严格的采样要求、采样程序、采样质量保证、要求采样人员认真填写采样记录、储运记录和送样记录。并确定正确的采样频率。在采样的过程要建立定期对采样容器检查的制度,以消除采样过程间的污染。VOCs样品是复杂多变的,必须规范各类样品的采集规范和统一的采集、保存方法,才能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总而言之,编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一方面通过对现有分析测试方法的梳理,整合并规范监测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技术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成熟、先进VOCs监测技术的应用和推广,补充了北京市地方标准中苯系物等监测方法,满足了当前针对VOCs污染源强化监管要求,完善了建设规范化有机物监测体系的重要环节。

3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3.1制定标准的原则

(1)衔接性原则。

本标准制定过程充分考虑与现行监测技术标准的衔接性,在编制过程中主要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HJ/T 38-199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37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76-2007)等国家标准。同时与正在修订中HJ/T 38标准编制组多次沟通和协调,尽可能把监测技术规范中一些细化要求与新标准协调配套,与国家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相一致。

(2)可行性原则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外固定污染源废气中VOCs污染排放情况和监测技术水平,以满足提高样品采集代表性,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要求,并亦满足污染物监测或样品采集可操作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为基本原则,力求使标准做到科学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3)先进性原则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了国内外主要的VOCs监测技术标准及其对应的监测设备,以先进监测设备和规范质量管理为依托,参照国外EPA method 25A、JIS B7989-2008、EN12619-2013、EN13526-2002等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作为本技术规范的编制依据。以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按照GB/T 1.1中格式的原则要求进行编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VOCs查看更多>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查看更多>北京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