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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融资】提高PPP项目落地率需解决六大错配问题

2016-08-18 08:23来源:PPP知乎作者:张继峰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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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信错配

增信错配,具体有增信主体错配和增信条件错配两种。

增信主体错配。是指“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规定,“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但实践中由于政府购买服务和缺口补助项目居多,金融机构就此以地方政府的付款承诺(人大决议、财政承诺等)作为增信措施给予融资,地方政府变相成为了融资增信主体,实则即为融资主体。

增信主体错配的原因,是优质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少,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缺口补助)类项目居多。目前推出的很多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一般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过去都是政府全权出资并担当业主,现在改由社会资本参与,但这类项目本身没什么“油水”,很多项目也不需要专业的运营(或根本没有运营),项目产权最终也会收归政府,社会资本当然不愿以自己负债(融资)的方式参与;同样,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的信用和实力更有信心,只要实力尚可的地方政府出具“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性文件,金融机构据此就可以融资。

增信条件错配,是指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都一直呼吁,以项目公司收费权或特许经营权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进行“有限追索”融资(仅以项目公司本身作为融资追索主体,不向其股东方追索),但实践中,金融机构很难接受,融资增信条件还是传统的担保、抵押、质押和地方政府出具相关法律性“购买服务”文件。

其实,不是金融机构不愿创新,“收费权质押的有限追索融资”有两个金融机构不能接受的现实问题:一是PPP项目多为市政、民生项目,很多并无可靠、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即便有,能够确保覆盖融资本息的项目也凤毛麟角,因此项目公司的收益并不稳定、不可靠、不足够,金融机构无法基于这种不确定性进行融资;二是法律上的障碍,即我国担保法尚未承认未来收费权质押的法律地位。实践中的应收账款质押,通常是贸易项下已经交货尚未付款的“现时应收账款”,且需要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后方具备担保的法律效力;而未形成的应收账款收费权,金融机构无法办理质押登记,也无法变现(这种收费权由于附加了很多条件和特许经营,对购买主体有很多要求,流动性很差,很难变现),因此通常不能将其视为“强增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风险防控水平最高,对增信措施、担保方式有效性、覆盖率及其法律效力要求很高,不愿冒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很难完全依靠这种有限追索增信措施(可以接受作为增信措施,但还是要提供其他“强增信”)。

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项目都不能接受“有限追索”融资。对于确实非常优质的、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市场化较成熟的经营类项目(尤其是高速公路BOT项目),如果工程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普遍认为此项目未来收益可观,且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赋予投资人获取超额回报的权利,金融机构是可以接受“有限追索”融资的。但在这类项目中,金融机构可能是以“同股同权”的方式,成为战略投资人,且审查标准更严格,尽调工作更细致,融资成本也可能会更高。

(六)项目要求错配

项目要求错配,即PPP项目本身对社会资本的要求与某些地方政府在招标时对社会资本的要求之间的错配。

近日,碧水源副总经理杨中春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在PPP项目推广过程中明确表态,PPP合作伙伴必须是国企或央企;有些项目一看招标条件和规则,就是为国企制定的。“总投只有4、5亿,却要求社会资本有100亿净资产,实际上就是给社会资本设置了一个玻璃门”。在笔者与地方政府进行PPP项目融资的沟通中,这种现象也比较普遍。

造成这一错配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尚未建立彼此的相互信任:地方政府怕社会资本跑路,社会资本怕地方政府违约不付款。相对于民营资本,国企和央企则能够更加让地方政府放心。此外,在当前反腐高压的背景下,地方政府领导出于“避嫌”考虑,不愿与民营资本有太多“瓜葛”。

原标题:【PPP融资】提高PPP项目落地率需解决六大错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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