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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 完成燃煤机组及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附项目)

2016-08-2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生态环境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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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洛政办〔201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7日

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蓝天行动计划,以治理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生活面源污染为重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2020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控制在8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细微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控制在5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为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实现生态文明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按照“精准、精细、精确”的要求,以“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为重点,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治理,通过加快治理、加强管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燃煤及能源污染防治。通过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强煤质油品管控、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等措施,降低燃煤消耗总量和燃煤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全市域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城市区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提高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电力装机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及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市总发电装机容量比重。(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电热进城”计划。加快实施城市新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2018年,城市供暖全部实现周边电厂供暖,现有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全部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推进园区集中供热,逐年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2020年,全市17个产业集聚区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拆除燃煤锅炉。按照“主体移位、清除燃料、注销手续”的标准,2016年底前,拆除城市区10蒸吨及以下所有燃煤锅炉,各县(市)城区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和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8年底前,拆除城市区所有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电气化”工程等手段,降低煤炭消耗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其中,社会生活用煤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销售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煤炭营销企业不得销售硫份≥1%、灰分≥25%的燃煤。(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加强禁燃区管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洛政〔2015〕55号)精神,全面加强禁燃区环境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煤质监测。每个季度对重点用煤企业、大型煤炭营销企业的煤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时通报市环保、工商、煤炭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加工)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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