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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 完成燃煤机组及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附项目)

2016-08-2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生态环境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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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开展煤炭洗选加工。组织煤炭开采企业实施煤炭洗选加工,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协调解决行业内部煤炭企业分级管理问题,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和擅自开采禁采煤种的违法行为。(市煤炭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强煤炭粉尘防治。型煤加工作业必须在室内实施,杜绝露天从事型煤加工作业;城市区不再新建储煤场,已有的逐步实施搬迁;煤炭营销企业的储煤场、煤渣煤灰堆场应优先建设煤仓煤库,实现储煤用煤封闭作业,不能建设煤仓煤库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建设运煤车辆自动冲洗设施;依法查处不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市煤炭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工业煤质监管。监督重点用煤企业使用符合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煤质;督促火电企业、焦化企业常态化储备满足10天需求的优质燃煤,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使用含硫量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依法查处使用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提升车用油品等级。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6年10月,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油渠道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黑加油站点。开展油品质量检验,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成品油质量抽检,严查生产劣质油的违法行为。查处销售环节无照经营、擅自兑制油品、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以及掺假使假等违法行为。(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完成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含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工业污染防治。统筹采取“调整结构、提标改造、关闭取缔、停产治理”等综合措施,进一步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制定“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7.调控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的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焦炭、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矿产采选行业新增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8.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通过搬迁淘汰污染工艺和生产线,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提高清洁化生产程度。(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实施工业提标治理。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砖瓦、炼焦、无机化学、选矿、金属制品、棕刚玉等非电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石油行业、机械制造业、包装印刷业实施有机废气治理或改用水性涂料,减少无组织排放。(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实施堆场粉尘治理。工业散流体露天堆场均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做到空中不飞扬、地面不流失、地下不渗漏。散流体存放必须落实地面硬化、周边围挡、表面覆盖措施,大型散流体堆场还应当建设防风抑尘墙,加装自动喷淋装置,定时喷淋降尘。散流体装卸必须落实湿法作业,扬尘较大的应当建设局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建设收尘设施,加装喷淋装置。散流体运输必须落实密闭运输,进出口必须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自动实施车辆冲洗,不携尘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行驶中不沿途抛撒。(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电解铝、碳素、焦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强化排污许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到2018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持证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23.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市机动车销售市场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4.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加强高污染车辆的查处,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立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达标的,三个部门联合下达禁行维修复检通知书,要求1个月内完成治理通过复检。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负责现场交通调度,提出禁行要求,并将超标车辆录入机动车信息系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5.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管。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管理,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发展环保城市公交。结合城市道路改造,主干道逐步实施公交专道行驶、优先通行,通过提高公交承运率、降低社会车辆出行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2016年底前,城市公交全部实现能源清洁化。2018年,各县(市)公交车辆全部实现能源清洁化。(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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