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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推进石化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附名单)

2016-09-05 14: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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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有喷涂车间的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01)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三、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2016年10月31日前,全市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全面完成,以完成竣工环保验收为准。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1.所有加油站必须完成一次(油罐车卸油到加油站储油罐的过程)、二次(加油枪加油到汽车油箱的过程)油气回收治理,其中厂界50米内有居民点、学校、医院等敏感点的加油站应预留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接口;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含)的加油站或位于大气臭氧浓度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且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含)的加油站应建设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

2.所有储油库应建设配套的油气回收后处理装置,并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要求设置处理装置进、出口采样位置和操作平台。

3.所有在册运输汽油的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系统的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治理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VOCs综合整治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任务考核。

(二)严格监督VOCs治理。市环境监测站应对列入名录的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要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治理设施耗材的采购、更换流转等列为现场执法重点。重点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必须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VOCs污染防治装置运行情况,确保VOCs处理装置稳定有效运行。对不能达标排放、闲置治理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明确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分工。各县(区)要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按时限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管,督促业主单位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储油库项目核准工作。

(四)规范环保验收。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做好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和油气回收治理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对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发现验收工作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验收管理资格。

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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