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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推进石化和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附名单)

2016-09-05 14: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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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

4.含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5.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产生的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四)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

3.凡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安装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六)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台账至少保存3年。

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要求

1.业主单位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竣工环保验收检测过程中,应积极主动配合承检单位工作,按时提供环保验收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2.油气排放处理装置或设施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回收治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油罐车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厂家。

3.加装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后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车辆安全等规定要求,所有涉及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建设、规划、安全运输、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达到规范要求。

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回收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商务部门不予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5.对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由业主单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包括油气治理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核发临时《通知书》后,可办理其他手续,投入试运行。业主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油气回收工程检测,并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油气检测合格报告,换领正式《通知书》。

检测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运行和进行改造。对于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逾期未能领取《通知书》仍运行的,按《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6.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未按时完成配套油气回收治理的,或者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未取得《通知书》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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