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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附全文)

2016-09-13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铅行业危险废物中国制造2025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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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管理

(一)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再生铅行业规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负责本地区再生铅企业规范管理工作。

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主体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申请企业需编制《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就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要求将符合《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6.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等,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二)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告企业进行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企业资格前,将告知相关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七、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如遇修订,按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2012)》(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2012年第38号公告)及《再生铅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联节[2013]210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和产业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原标题:公开征求对《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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