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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动监测数据为何有所顾虑?

2016-09-14 09:4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方大勇 孙浩关键词: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站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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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是强化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目前,虽有较完善的管理细则与技术规范与之相配套,但自动监测数据法律地位仍存在缺陷,影响了自动监测数据的实践应用。要改变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缺陷,应确立数据的法律证明效力,要求有证据能证明监测数据的客观真实性。本文以辽宁省铁岭市的现状为例,谈谈认识。

Ⅰ 自动监测数据该怎么用?

铁岭市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自2008年起步至今,省、市、企业已投入6110万元,其中设备1980万元,运营费用4130万元。铁岭市34家重点污染源企业有废水自动监测设备78套、废气自动监测设备40套。

如此巨大的投入如果数据不用或者用不好,不但对环境管理是一大损失,更是对国家、企业投资的极大浪费。

铁岭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主要由铁岭市环保局组织实施,由市环境监控应急响应中心牵头,铁岭市环境监测站和铁岭市环境监察局配合,按照环境保护部目前的相关要求进行日常监管。运营方式是由污染源企业委托给专业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日常运行与维护。截至2016年8月,铁岭市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为98.63%,位列辽宁省第一。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每天产生大量监测数据,上传省、国家平台,铁岭市环境监控应急响应中心每月为管理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量月报表,每半月按《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供超标报告。

2016年5月16日,辽宁省环保厅宣布《办法》失效。废除了旧的《办法》,新的尚未出台,目前不能依据《办法》对企业作出处罚。

实践中,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同时作为污染源信息公开。就技术层面而言,按环境保护部目前的相关要求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测数据,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排污状况,但从法律层面还是有缺陷的。因此,无论是环保部门内部还是外部,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上,还是有所顾虑,不敢大胆使用。

Ⅱ 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铁岭市也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但还难以就此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说,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通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即要求要通过省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实验室资质认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信息公开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其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这样,才能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法律地位,全社会才能依法使用此数据。

原标题:使用自动监测数据为何有所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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