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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若干认识》(全文)

2016-09-18 09:53来源:给水排水微信关键词:海绵城市水环境水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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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城市道路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在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中要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行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合理的横、纵断面设计,结合道路绿化分隔带,充分滞蓄和净化雨水径流。

a.确定各等级道路源头径流控制目标。充分利用城市道路自身及周边绿地空间落实海绵设施,结合道路横断面和排水方向,利用不同等级道路的中分带、侧分带、人行道和停车场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和透水铺装等海绵设施,通过渗滞、调蓄和净化等方式,实现道路源头径流控制目标。

城市道路中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停车场可采用透水铺装。

市区路段道路、郊区公路应利用道路隔离带、周边绿地,建设下沉式绿地、植草沟、雨水湿地等设施。

下穿式道路应利用周边场地,结合汇水区建设调蓄设施。

b.协调道路与周边场地竖向关系,充分考虑道路红线内外雨水汇入的要求,通过建设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海绵设施,提高道路径流污染及总量等控制能力。

c.提出各等级道路源头海绵设施类别、基本选型及布局等内容,合理确定源头径流减排雨水系统与城市道路设施空间衔接关系。

(3)融入现有规划管理体系

应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嵌入法定图则等关键管理层次中,进而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纳入土地出让和“一书两证”的审查审批过程中。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

国土部门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

2)在“一书两证”发放中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

衔接“一书两证”的表达方式,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加入年径流总量控制等指标及管控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海绵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细化规划审查方法

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时,应增加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技术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审查,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并由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规划审查方法要定量化和模型化,推荐通过建立准确的、易操作的计算机模型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进行核算,审查指标测算结果是否达到规划设计条件中给定的目标要求。

(5)强化施工及验收管理要求

施工图审查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重要的审查内容。委托第三方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应明确要求第三方审查专家中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专家;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水务、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参与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合格和招投标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方可按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未按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进行精细化施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参与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全过程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实施。

原标题:给水排水 |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若干认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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