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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若干认识》(全文)

2016-09-18 09:53来源:给水排水微信关键词:海绵城市水环境水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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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各项隐蔽工程施工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验收检查,并针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组织阶段性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指明海绵工程的相关情况。

工程运行后,可进行实施效果验收。选择典型降雨场次,对海绵设施的降雨径流传输过程进行监测。结合实测的降雨数据,构建雨水系统模型,对设施运行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进行校核。

根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阶段性,在工程规划建设的不同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运行阶段),可采用不同的验收方案。

在规划设计阶段,考虑项目没有实施,主要采用模型方法复核;在施工阶段,主要采用抽查等方式复查,并辅助以模型进行辅助优化;在竣工验收阶段,可以分为两次验收,一次为竣工后随主体工程的验收,主要验收设施质量;然后在竣工后一个雨季通过监测进行验收,并与计算模型相复核,以确定项目是否满足管控目标要求。

3、区域雨水排放制度试点构建

区域雨水排放管理以地块为对象,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可能涉及径流污染控制率、峰值流量等)为核心控制要求。

管控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应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研究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分解落实到地块,并作为前置条件纳入城市规划许可严格实施。

【应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确定各管控单元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目标(径流总量和水质的控制要求等)。应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所在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并纳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年径流总量率等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降低。确需降低的,必须进行专项论证补偿原指标的技术措施,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才可以调整。补偿原指标的技术措施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在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国土主管部门应将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节,规划主管部门应重点审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的落实情况,并将结论纳入许可证。

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审图机构应重点审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对应的相关工程设施的设计,并出具评价结论。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技术审查机构)应审查相关工程设施的设计落实情况,并将结论纳入许可证。

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环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重点审查。

业主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程措施的检查和绩效评估。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建设工程年径流控制率等指标的超额实现程度,试点采取资金奖补、荣誉授予、容积率或绿化率奖励、排放权交易等多种方式激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建设项目业主提升海绵城市工程措施规划建设水平。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既要补短板,又要落实新理念,还要指导实施,对我们的工作思路、方法、成果落实都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我们倡议全国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行动起来,不断通过实践丰富、提升、完善规划编制方案和理念,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统解决城市水问题,实现城市规划建设方式的转型,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原标题:给水排水 |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若干认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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