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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18 14: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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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运输许可证的吊销)

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定期间内被处罚3次以上(含3次)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一)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二)运输车辆超载运输建筑垃圾;

(三)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四)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

前款所指的一定期间,由市绿化市容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予以规定和调整。

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或者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情节严重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所属的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造成3人以上死亡,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规定的要求招标或者增加运输单位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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