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垃圾处理政策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18 14: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二条(处置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处置计划;

(二)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应当提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消纳申请。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处置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二十三条(施工许可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装运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并按照本市建筑垃圾启运管理规范填写运输车辆预检单,监督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对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车船运输规范)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海事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第二十六条(消纳结算要求)

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分别告知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运输至规定的中转分拣场所、中转码头、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后,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实运输量和处置量,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经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七条(拆违垃圾处理要求)

城管执法部门、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产生的拆房垃圾,应当由拆违实施部门委托施工单位交由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运输单位运输至中转码头、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定期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运输、中转、消纳等信息。

违法建筑搭建行为人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事先委托拆违实施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对拆房垃圾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垃圾资源利用企业备案)

本市对工程垃圾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垃圾资源利用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本市工程垃圾资源利用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建筑垃圾查看更多>垃圾处理查看更多>上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