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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18 14: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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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装修垃圾转运要求)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对装修垃圾进行分拣并符合本市装修垃圾分拣品质要求。

本市装修垃圾分拣品质要求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分拣后的装修垃圾应当交由本规定第十二条确定的运输单位转运至中转码头、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与前款规定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

第三十七条(装修垃圾处理费)

区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与政府共担”原则,明确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处理费的资金来源。

本市装修垃圾收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费用标准以本市装修垃圾收运价格行情为主要参考依据。价格行情由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会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装修垃圾中转分拣、转运、处置活动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装修垃圾数据统计)

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台帐,如实记录所运输装修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并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运输情况报送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中转分拣台帐,如实记录所中转分拣的种类、数量、去向,并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中转分拣情况报送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装修垃圾运输、中转分拣数据汇总后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建筑垃圾综合治理

第三十九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将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有关的施工工地、道路交通运输许可、交通事故、行政执法等信息与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第四十条(信用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一)建设单位委托非法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施工单位未设置公示牌的;

(三)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下列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违反处置申报规定的;

(二)运输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的。

公安机关应当将下列信息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一)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违法车辆信息;

(二)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

第四十一条(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补贴及跨区处置补偿)

本市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贴。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跨区处置综合补偿制度。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补贴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合同指导)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市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处理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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