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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18 14: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垃圾处理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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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将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本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禁止垃圾混同)

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对于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的,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投放和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八条(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平衡、布局合理、规模化、规范化”的原则,编制本市受纳建筑垃圾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编制本区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转分拣场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布局要求,组织设置、确定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

中转分拣场所运活动应当符合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相关运营规范。

本市装修垃圾中转分拣场所布局要求和具体运营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中转码头要求)

转运建筑垃圾的码头(以下简称中转码头)应当符合本市中转码头布局要求,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转码头转运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垃圾中转码头相关运营规范。

中转码头布局要求和具体运营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中转码头使用船舶应符合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事部门制定。

第二章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处理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排放控制)

本市鼓励施工单位通过分仓开挖、提升标高、就近平衡等新型施工工艺,减少工程渣土的排放。

施工现场具备工程泥浆脱水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实施脱水干化处置,减少工程泥浆的排放。

本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房垃圾分类导则对拆房垃圾进行分流回收、就地处理,减少拆房垃圾的排放。

拆房垃圾分类导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确定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区域运输单位)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的承运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各类别运输单位数量均不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运输需求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招投标要求)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或本区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承运工程渣土、拆房垃圾的,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承运工程泥浆的,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

(二)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的规定;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

(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运输单位在参与投标前1年以内的经营活动中,其所属运输车辆驾驶员未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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