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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的确很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季报第2期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末,入库项目多达7,721个,并且总量持续上升,总规模超过8万亿。但这种火似乎是“虚火”。按照实施阶段统计,处于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数量分别为6024、1051、277、369、0个。财政部将执行阶段项目数与准备、采购、执行等3个阶段项目数总和比较,得到的入库项目落地率为21.7%。更值得忧虑的是,这个数据还是被“美化”的。如果将大部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计算基数,执行阶段的项目数与入库项目总量相比,实际的签约率仅为4.8%,不足5%,落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
为何在中央地方齐心力推的背景下,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迟迟不敢出手?PPP项目的签约情况为何不尽人意?主要是因为PPP模式较为复杂,不是一种单纯的融资模式,而是一种综合的管理模式,涉及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等多个环节,对政府的监管能力、社会资本的经营和掌控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而我国新一轮的PPP尚处于起步阶段,不管是政策体系还是市场体系,都存在着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我们通过研究和调研,梳理出制约PPP发展的十大难题及建议。
主管机构交叉重叠,权责利界限难分清
中国特色的九龙治水之困在PPP工作中体现的尤为突出:管项目的发改委,管财政的财政部,管城市建设的住建部,管银行的银监会,PPP涉及的部门众多,但谁是PPP的第一主管机构,并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财政部和发改委之间存在较大的权责重叠,甚至有发改委的官员公开指责财政部建立一套PPP决策审批机制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反映一个管项目一个管资金哪个都绕不开,而且双方在推广PPP的思路上还是有明显区别:财政部注重“稳”,发改委注重“推”。
财政部的第一职责是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出发点是严控PPP项目的质量,避免地方政府包装假的PPP项目,当成化解地方债务问题的工具。而发改委的第一职责是宏观经济管理,当前形势下的第一要务是“稳增长”。这导致发改委较为关注PPP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规模推广运用PPP。
两个部委自然产生了两套法令的问题。发改委和财政部两部门在PPP的立法、指导意见、项目、推介等方面各自为战,甚至能看到两个实权部门一天内在同一领域一齐“飙”文件,极为罕见。比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公布了财政部第一批30个PPP示范项目,并从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方面规范了操作流程。就在同一天,发改委颁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项目适用范围、部门联审机制、合作伙伴选择、规范价格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做好示范推进等方面,对开展PPP提出具体要求。
部委之间职能界限划分不清晰,难免会出现部门设置重复、立法资源浪费甚至冲突的情形,导致地方政府无所适从。
表1 财政部和发改委在PPP推进工作中的一些比较
近来,这一问题似乎迎来了转机,财政部和发改委一改常态,“握手言和”,两个部门首次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32号文”),第二条提到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期待各部门能够真正践行通知精神,找准自身的定位,理清各自的职能范围,协调推广PPP。
PPP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冲突
在“法律规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体系的指引下,PPP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PPP的操作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但较为遗憾的是,权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现存的多为部门规章条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冲突之处。简言之,我国的PPP政策体系的现状为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复冲突。
2016年1月,财政部已率先完成《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但正式版本尚未公布。2016年5月,由发改委主导的《中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草案》已经完成,发改委法规司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立法草案后,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标志着PPP上位法呼之欲出。但是从已经公布的版本可以看出,这两部法案之间的存在着一个很大的争议:PPP与特许经营有何区别?
财政部主张的是广义PPP,而发改委考虑到特许经营的内涵和外延更容易把握,同时结合中国过去以特许经营概念实施PPP项目的实践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惯例,最终采用了特许经营的概念。从而导致PPP与特许经营关系模糊,是争议产生的源泉。鉴于国内的特许经营范围大大扩展,且一直未有清晰的界定,且官方文件亦多将PPP 与特许经营混为一谈,但是从理论上,二者并不尽相同,尚存一定的争议。
“二次招标”问题就是PPP与特许经营界限不明导致的一个典型问题。现有的PPP项目中大多包含建设部分,PPP项目的社会投资方和施工单位的选定程序备受关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简称“两标并一标”。但在实践过程中,各地的操作方式暂不相同,有的地方较为谨慎,认为“两标并一标”的适用对象为特许经营项目,因此,必须找到相应的依据,证明中标的PPP项目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才可“两标并一标”,否则,还需进行二次招标,极大地损害了社会资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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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姜堰区镇村污水治理PPP项目顺利收官。江苏姜堰区于2020年开始实施镇村污水处理PPP项目,总投资约19.63亿元。项目共实施集镇主镇区及片区污水管网建设约149公里,实施175个行政村污水治理,累计实施污水管网1787公里,新建污水集中处理站246座,新建污水提升泵站691座,接管入户惠及4.7万户。
日本与我国一衣带水,有着相同的文化基因,该国的PPP立法经验,有颇多值得借鉴思考之处。日本PPP立法主要由《利用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等设备相关法》、《关于制定利用民间资金等公共设施整备相关项目实施的基本方针》提纲挈领,由《项目实施程序指南》、《项目风险分担指南》、《物有所值指南》、《合同指南》、《监督指南》等一系列实施细则组成完整的实施体系,首先来说,这种立法体系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今年下半年以来,推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密集出台。作为吸引民间投资的重要方式,PPP项目近期也加速落地。与此同时,PPP的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也成为政策重点。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PPP立法条例有望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并将持续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加强PPP项目政策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最
讨论了一年多,用千呼万唤始出来形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PPP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一点也不夸张。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立法工作进度,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也将此项立法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
近期,PPP圈内大佬们热议PPP立法,看了各方评论,感觉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共识,貌似立法条件并不成熟。如果仓促推出高层次却脱离实际的法规,后果必然是PPP本身被进一步边缘化,法规也成为具文。建议对以下问题充分讨论,达成共识,才有条件讨论具体法条。一、PPP的内涵窃以为,要区分理念层次的
7月21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引起了PPP业界的热议,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为条例制定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思考。PPP的实践工作,超前于立法,也为条例制定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依据。为使PPP条例制定更具科学性和前瞻性,荣邦瑞明旗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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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PP立法,我们一直强调一部法律不可能化解所有冲突,但是可以为之留出必要的空间与接口。一部法律不可能完全凌驾于既有游戏规则之上,但是可以对其进行充分的优化与融合。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可以为后续成体系的立法工作奠定基础。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PPP立法及其配套制度体系,对不
我国PPP立法的策略思考就现阶段而言,短期内可考虑《政府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立法,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条例》,囊括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所关心的问题;从长远考虑,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制定《公共部门合同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等客观地说,公私
两大法系下的PPP与特许经营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特许经营是PPP的一种形式,受习惯法立法理念的影响,这些国家通过判例的实践积累,形成了极具专业性、实用性的PPP模式和特许经营立法方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特许经营成为公法传承下来的固有基础设施的经营模式,这些国家通常把有关PPP的法律法规纳入行
困扰业界已久的PPP立法正迈上快车道。在昨日召开的2016第二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财政部副部长、PPP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史耀斌表示,PPP改革正面临着观念转变不到位、政策衔接不配套等多重难题,财政部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PPP立法工作,从而强化顶层制度规则的统领作用。鉴于PPP与特许经营存在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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