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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9-29 16: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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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建锅炉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和热力管网、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联合提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区域范围,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该区域范围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新建锅炉应配备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计量装置,按环保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新建燃煤锅炉应同步建设高效脱硫和除尘装置;生物质锅炉应同步建设高效除尘装置。

推进新建锅炉采用低氮燃烧等方式,降低锅炉初始排放浓度,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还应配套建设高效脱硝装置。

第十七条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锅炉使用单位应提供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予以使用登记:

(一)位于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的区域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二)未按要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

(三)未按要求通过节能评估文件审查的;

(四)未提供锅炉能效及大气污染物最终排放达标证明文件的;

(五)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在用锅炉

第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配套建设高效节能设施和环保设施,加强锅炉及其系统的维护、保养,确保锅炉运行能效与环保水平达标。

第二十条在用燃煤锅炉应配套高效脱硫和除尘装置;生物质锅炉应配套高效除尘装置;锅炉使用单位应积极推进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对于能效和环保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锅炉,锅炉使用单位要开展节能环保改造,并委托测试机构进行效果评价。

第二十一条20吨/时及以上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其他未安装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手工监测。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对自行监测数据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节能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与岗位管理责任。

锅炉使用单位应对锅炉系统的节能环保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建立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环境管理台帐。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环境管理台帐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文件(含锅炉节能环保测试报告);

(二)节能环保改造资料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三)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四)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运行和检查记录;

(五)燃料信息表;

(六)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

(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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