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锅炉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9-29 16: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大气污染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三条锅炉运行应当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燃料。鼓励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使用洗选煤。

生物质锅炉严禁掺烧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第二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锅炉作业人员安全、节能、环保方面的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五条在用锅炉应当定期进行能效测试,同时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对于已经实现能效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的锅炉可免除相应的定期测试项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锅炉及其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整改或者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节能环保指标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制定锅炉淘汰清单、淘汰计划和节能环保改造计划。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对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以及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应当列入锅炉淘汰清单和淘汰计划。

第二十八条推进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排放。建设完善燃气管网、天然气调峰站等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区域“煤改气”工程;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和农业生产等领域蓄热式和直热式电锅炉应用。

第五章测试机构

第二十九条锅炉测试机构在进行节能环保测试时,应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与锅炉能效测试同时进行。

第三十条锅炉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及相关节能环保标准等要求,依法进行锅炉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工作。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发现锅炉能效或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锅炉使用单位,同时向当地质量监督(市场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开展锅炉节能环保测试的机构应具备开展锅炉产品能效测试的能力,同时具备污染物排放测试的相关能力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台帐等开展日常检查。对于存在锅炉排放浓度超标、超总量排放、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的,应进行现场检查,确系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三条锅炉检验和测试时,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应当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和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会同环保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料符合性、能效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抽查,判定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达标情况,审查污染防治措施、监测及报告、环境管理台帐、信息公开等要求的执行情况。对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要求,并加密现场检查频次。

第三十六条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把能效普查、定期能效测试、锅炉使用登记和在用锅炉使用等数据通报环境保护、节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将涉及锅炉的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情况抄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情况抄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锅炉能效状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监督检查结果;锅炉使用单位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锅炉能效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锅炉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节能环保查看更多>大气污染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