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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环境监管方式科学化的关键为何是协同共治?

2016-10-10 09:16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黄婷婷关键词:环保环境监管宋世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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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看各地“三定”规定对环保部门职责的界定。“三定”规定指的是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地方政府对环保主管部门应该有非常清晰的“三定”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地方的“三定”规定往往是框架式、素描式的,对职责分工没有特别明确的界定。

中国环境报:现在国家有关文件提出地方制定环保责任清单,实践中一些地方对此也有相关探索,这是否是推动相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有效做法?

宋世明:环境保护责任是个系统的责任体系,必须明确界定同级党委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环保责任,这就需要一张环保责任清单予以规定并对社会发布。实际上,环保责任清单也带有“职权法定”的色彩。虽然不是法律文件,却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下主要利益相关方达成的责任分配共识。

对于法律确定、“三定”规定确定、责任清单确定的职责,市级以下环保部门绝不能左顾而言他,而是要敢于担当,将自己的分内职责承担到底,履行自己的环境保护使命。

地方政府环保责任与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有何关系?

■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只是环境保护责任的一个方面,相当于责任体系大圆里的一个小圆。

中国环境报: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这在理论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但是现实中,一些公众甚至地方政府自身认为环境质量上不去就是环保部门的责任。您对此怎么看?

宋世明:首先,要清楚环境保护责任与监督管理责任的区别。二者具备有机联系但是并不相同。环境保护责任特别广泛,是一个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责任体系。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只是环境保护责任其中一个方面,一个不可替代的方面,相当于责任体系大圆里面的一个小圆。

一方面,要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体责任(总责)。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产能过剩、科技创新、安全生产、新增债务等指标的权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首次提出,环境保护实行“党政同责”。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而从追责的角度来看,2015年8月20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三条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当然,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此处的领导成员,当然包括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另一方面,要明确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环境污染涉及的面很广,除了环保部门之外,其他一些部门也负有相应的职责。如2016年开始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住房城市建设、市容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除此之外,还必须明确,应落实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使生产经营者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面对污染事故、污染围城等问题时,我们在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的时候,要清醒地认识到,企业才是造成污染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当今许多企业并没有履行好自身的环保主体责任。

原标题:监管方式科学化的关键是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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