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立法数量蔚为可观。但法条并不等于法治。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重在落实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其中,政府、排污者、社会公众之间的责权配置及实现问题,是环境法实施中至关重要的3个环节,直接影响着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成效。
1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要遵循“不得恶化”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合法排放+持续改善”。
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首要问题。
为了顺应自然规律,有效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环境法以义务和责任为基本手段,来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从义务和责任的角度来保护环境,已得到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同。环境法上的义务和责任,既包括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也包括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的义务和责任等。《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在实现环境目标方面,各级政府应承担最大的责任。笔者认为,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是环境法治中最为迫切,也是最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为什么政府要承担最大的责任?笔者认为,这是由政府的三重身份所决定的,即政府是公共环境的托管者、良好生态的捍卫者、保护环境的参与者。
现代环境法都是以政府责任作为首要的约束对象的。如《加拿大环境法》第二条专门规定了政府的义务。《日本环境基本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制定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就是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措施。我国环境法律法规需要更加明确规定政府责任:一是积极责任,即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规定。具体而言,政府环境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保证必要的环境质量、促进公众参与环保、政府遵守环境法律和政策、严格执行环境法律等。其中,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是其首要责任。二是消极责任,即明确规定政府因违反环境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当前的国情下,要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还需要通过法治手段强化地方政府之间的协作,完善跨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同时,还需要强化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改革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使其能够介入政府的前端决策,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后端的污染治理。
尤为重要的是,我国应当引进和坚持“不得恶化原则”。所谓不得恶化,就是说在国家严格的法律或环境标准出台之后,不能仅仅要求合法,还要求环境不得继续恶化。因为,如果法律或标准出台了,但环境仍然在继续恶化,法律就失去其制定的初衷。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环境,不得使其恶化或者对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其他不良的和不应有的后果”。美国《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防止显著恶化的原则。2015年8月,我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这为划定“不得恶化”的环境保护底线并将其上升为环境法的重要原则,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改善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也要遵循“不得恶化”的法律原则,进一步明确“合法排放+持续改善”这一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要求,即已经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仍然应当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持续不断地改善。
2强化排污者的环境责任
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注重多元化的主体、多元化控制是有效的社会控制方式。
强化排污者的环境责任,这是环境法治的核心问题。
有效约束排污者,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法实施的关键环节。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法律法规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国纷纷加强环境执法、环境法规的有效实施,环境法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得到迅速提高。我国当前的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状况不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排污者的法律约束过于宽松,导致违法成本过低。要解决好环境法的实施问题,强化排污者的义务和责任,需要在两个方面进行改革: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在环境保护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当依托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协调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唯此才能实现环境法所宣导的预防原则、民主价值理念、环境公平理念与税法所追求的民主理念与税负公平理念的综合平衡,体现出税法对中国大陆环境保护的现实关切,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摘要,本文为吕忠梅老师在博雅大学堂上的报告。题目为《绿色民法典实施:环境法的机遇与挑战》。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为什么要绿色化、民法典的绿色规则体系及绿色民法典给环境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详情如下:[$NewPage$][$NewPage$]
截至2019年5月27日2019年生态环境法律名录:
环境法学研究不仅要聚焦问题,更要夯实基础理论,特别是对环境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厘清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和联系。近日,湖北省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召开,华中地区环境法学人汇聚一堂,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探讨环境法的学术使命,共话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
环境法中经常会遇到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的说法,那么什么是建设项目的“新建”呢?由于环境立法中缺乏关于“新建”含义的解释,以至于环境执法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文献检索和文义解释的方法,建设项目的“新建”是指始于开工建设,终于竣工验收的建设过程,而不是仅指开工建设那一刻的建设行为
先说一件环境法领域的大事儿。9月1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正式揭牌,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高校合作成立的第一个专门从事环境法研究的机构,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成立。生态资本论应邀参加了这个揭牌仪式。那么,这个研究基地,主要是研究哪些问题呢?中国
至今,由环保部组织开展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但是,28个督查组每天查出的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数量仍然居高不下。根据环保部17日夜间的通报,6月16日,28个督查组共检查发现211家存在环境问题。就在环保部28个督查组正按部就班进行督查时,近日,一篇题为大面积停
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所作的会议发言,已获作者审阅并授权,现予以推送,以飨读者。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感谢秦天宝教授给我一个学习的机会。对于环境法和环境损害担责原则我都是外行,我是学民法的。这里我就谈一谈一个外行临时学习环境损害担责原则的一些感受或者是困惑,向各位
春意渐浓,美丽中国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篇章。在第五次启动后,民法典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在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目前草案正处于最后的修改阶段。由于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各分则编纂的依据,素有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之称,因此备受
每个环境法学人,都曾经寂寞的成长!寂寞真的很折磨人,沉浸于疏离或孤独时,却又无法否认环境法情结的顽固潜伏;努力地呼喊或回应时,也不能逆转环境法学科的浅薄根基。这样的心态,不时在隐约中闪现,却又无从定义和表达。所有的踌躇,无非是走近的情怯,离去的不舍。时间本身就是一种孤独,不如直接书
摘要: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实证分析可知,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能动主义、公众参与等要素开始为我国环境司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审理机制受传统民事侵权法的影响,仍是在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内对受损环境权益展开救济,
日前,宁夏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摘要:70年的中国环境立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起步阶段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展阶段是从1979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是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历史表明,在毛泽东主席和
摘要:矿山环境立法是矿业立法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矿山环境的调整,各个国家涉及的法律制度不同,发达国家是矿业立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发展中国家是以矿业立法为主。其调整范围也已经涉及矿业活动的全周期管理。从体系上看,主要可以归为四大类,即基本环境保护法、单项介质环境保护法、矿业法
摘要:环境立法的确定性命题提出不惟是纯粹价值理论的逻辑推演,而是对中国环境法治需求与问题的回应。现阶段环境法律可司法性难题的解决、环境行政恣意的克制与环境善治的达成均高度依赖具有确定性的环境立法。在环境部门法的视野之下,这一命题需进一步在实证法上的技术转换,即将这一命题解构为环境
土十条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启动当地的土地污染详查工作,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提供基础支撑。近日,权威人士透露,2018年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国内土壤修复产业刚刚起步,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难度大、投入大、周期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北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全省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按照《2017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要点》和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
环境法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最为迅速、立法最为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经过近40年的发展,环境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主要领域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然而,与环境立法数量快速增长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近年来环境质量总体仍未实现根本性好转,环境纠纷也频频出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
水是生命之源,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6月12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理论界,水污染防治也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7月15日~17日,中
近日,有媒体以《70余部法律法规难治渤海污染》为题报道了日益加重的环渤海污染。报道称,基层管理部门和专家表示,从1996年制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算起,我国着手治理渤海污染已有20年时间,但这20年正是渤海污染程度持续加重的20年。法律法规不断增多,达到70多部,但依然治不住渤海污染。这让人
改革开放之初,有外企来中国投资设厂,买下土地后先要做土壤性质调查。尽管当时的中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他们这样做,但外企的理由是:万一有一天,中国有了土壤污染立法,污染责任分不清怎么办?如今,外企的担心正逐渐变为现实。随着今年5月土十条的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也只是时间问题。7月14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是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为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
2021年11月1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长春市组织召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会议邀请了环境法律、科研信息技术、监测、行政执法等专业方面的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规划》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庆军局长、冷敬阳副局长及相关人员,省环科院规划编制组主要成员参加了会议。
为准确把握好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本文通过梳理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的演进规律,对比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总结出二者的本质属性、共通性以及差异性,探索出环境政策向环境法律转化的路径,以期为业务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与技术保障。
企业在建设阶段的环境不合规行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可能面临的罚款数额非常高,甚至要恢复原状拆除项目,是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属于一类高风险环保处罚。建设阶段环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等等。以“未批先建”为例,2016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二十万元罚款上限,改为按总投资的1%至5%,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企业应当特别重视环境合规,有效防范此类风险。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作为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新法的颁布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带来重大影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高度关注。01审慎从严把握行政处罚的核心要件现行《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定义。新法第2条新增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
摘要:疫情之下,医疗机构使用含氯消毒剂的数量巨大,其他公共场所和家庭使用含氯消毒剂的数量也加大,导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余氯含量可能偏高。为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达标以及防控病毒传播,多数城镇污水处理厂也加大了含氯消毒剂使用量。我们不禁疑惑:余氯是否纳入出水水质监管要求?余氯含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尤其避免化工园区成为重大隐患的集中区、事故的多发区,强化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正确处理严格执
在近些年发生的矿业污染事件中,尾矿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尤其突出,诸如2008年的山西省襄汾县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2011年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又如2012年陕西省韩城市白矾铁矿尾矿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而以上案件因性质和后果均较为严重,涉案企业最终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除需承担民事赔
“因惹不起、拖不起、花不起等原因,不想、不敢甚至不能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维权,导致环境污染纠纷单纯依赖行政处理的现象突出。”27日,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举行的“2014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该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等做了明确规定;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即使如此,马勇说,当前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环境权益困难重重。“公众往往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问题,造成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