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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应注意的六大关系

2016-10-19 11:17来源:中国生态修复网作者:罗岳平 潘海婷 曾欢欣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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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质量合格是要绝对保证的指标,也是唯一的工作目标,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只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土壤达标,并不意味着农产品就绝对安全了;土壤受到污染,如果种植品种合适,也有可能收获合格的农产品。一块受污染土地,只有土壤检测指标不合格,反复筛选耐受品种也不能种植出质量合格的农产品才能宣告其应划入禁止生产农产品区域。这种调试是个长期的过程,然而是必须要坚持的科学路径。目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还有待完善,如果单纯以其为标尺来评价每个地块的安全性并判断是否适宜种植农产品,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土地资源不够用等风险。

农产品直接为群众消费,其质量检测应优先于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某地农产品不合格,排除品种因素,首先就要分析其是否源于区域性的土壤污染。以农产品质量检测带动土壤环境质量检测,针对性更强。不结合农产品生产而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结果仍不能回答食品是否安全这个终极问题,也不利于调查信息的发布。

三、正确处理土壤保护与污染土壤治理的关系,扩大资金效益

土十条”要求切实加大对土壤的保护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投入到土壤领域的资金是相对稳定的,这些资金应优先安排到合格土壤的保护方面。

群众生活中有这么一种体会,一篮子苹果,贮存太久后,就会出现整体腐烂变质的趋势。有的家庭舍不得,首先从快烂的苹果吃起,结果天天吃烂苹果;也有的家庭当机立断,去掉几个烂苹果,从尚好的苹果开始吃起,从此以后就摆脱了烂苹果的困扰。土壤防治要借鉴这种智慧,不能只盯紧几块重污染场地投巨资治理,而忽视大量安全土地的保护,使其也陷入被污染的泥潭。

笔者在澳大利亚考察时,发现对污染土地的休克疗法较普遍。确认污染存在后,如果资金有缺口或技术不成熟,地方当局就采取阻隔措施,将受污染地块物理隔离,暂按荒地处置。当然,澳大利亚地广人稀,有充足的土地可以闲置,国内不可照搬,但有些理念是可以参考的。

对农田土壤保护价值较高的县(市、区、旗),应加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并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向其倾斜,使这些县(市、区、旗)降低发展工业的冲动,集中精力生产优质农产品,确保包括粮食在内的农产品安全,稳固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

对决定要开展污染治理的地块,应建立项目库,确定优先施工序列,尤其是对污染耕地,宜先从污染程度较轻的地块着手,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立足于投入少、见效快,最大限度地恢复耕种面积。对极少量污染严重的耕地,在不影响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列入最后治理计划,财力允许时再处置。

四、正确处理总任务与分类管理的关系,根据类别施策

“土十条”提出了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指标,按2020和2030年两个阶段控制,任务非常明确,最终要达到全面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实现土壤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目标。

总任务的如期完成有赖于合理分解,只要分担板块无缝对接好,整体就是完美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安全并不是对应唯一的标准值,而是与土地利用类型密切相关。宏观上,要在全国分好地类,再分类确定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目前,这个体系是存在较大缺陷的,比如种植苹果、柑橘、梨等水果的旱土或林地,其质量标准就要与种植用材林的旱土或林地有差别,这种细分很有必要,但我国幅员辽阔,技术方面的挑战相当大,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详细分类土壤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宜按目前的行政管理关系分头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例如,耕地应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研究土壤质量标准和对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准;林地则由林业部门牵头,工作内容与农业类似;水产养殖既要调查池塘底泥污染,也要关注岸上种植鱼草土壤的环境质量安全;牧业涉及牧草、牛奶、肉制品等的安全标准;住建部门则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把关;质监部门对发布标准的质量负责;环保部门除了责无旁贷地监视污染企事业单位周边的土地,更要承担起综合管理职责。由此可见,分部门管理土壤环境质量的格局形成后,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监督责任则落在环保系统,防止各部门自说自话,封闭运行。

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应注意的六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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