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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应注意的六大关系

2016-10-19 11:17来源:中国生态修复网作者:罗岳平 潘海婷 曾欢欣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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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总是相对于其利用性质而言的,离开土地利用性质谈土壤环境质量安全与否是没有意义的。通俗地讲,一块耕地有污染,已不适宜种植农作物,但在其上建一栋别墅是绝对安全的。因此,评价一个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首先要确定其使用性质,尤其是对土壤污染修复行业,修复后的土地用于什么目的一定要先设定。不同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其成本、修复周期、残留毒性、污染物存在形态等都是不一样的,必须与日后的用途结合起来。

将全国土壤使用状况分类后,在每个类别内可进一步分污染等级进行管理。以耕地为例,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土壤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土壤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列入严格管控范围。只要每个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的污染状况如数家珍,全国的土壤污染也就处于掌握之中,并有利于实施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

五、正确理解政府责任与排污企事业单位责任的关系,及时治理污染

我国的土壤污染较为严重且分布广,与排污企事业单位不正常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有密切关系。排污企事业单位生产期间,连续排污却不承担治理主体责任,一旦关闭,烂摊子全部留在当地,其所上交税收可能还不及治理污染土壤的费用。利润进个人口袋,污染治理资金却由政府承担的局面不能再延续。“土十条”也强调落实排污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土十条,“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模式已形成完整闭环,并对如何延续、转移其主体责任约法三章,关键需要地方人民政府监督到位。如果排污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长期缺失,土壤污染问题不断累积,最后可能迫使当政人民政府买单,这种恶性循环从现在开始要得到遏制,只有将土壤污染日产日清、月产月清或年产年清,土壤资源才能永续利用。由此会加重排污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压力,但这是基本职责,退让不得。

地方人民政府只有主动行使监督责任,不让土壤污染加重,才能避免成为最后的买单者。在当前形势下,土壤污染治理主要走两条路,一条路是让有能力的排污企事业承担主体责任,自行还债;另一条路则是由财政资金支持,治理无主的污染土壤或帮助有困难的排污企事业单位。从事土壤污染治理或修复工作的企业行业也要调整发展策略,不仅服务政府项目,还要善于从市场找项目,发掘排污企事业单位治理土壤污染的潜力,走第三方治理模式。

六、正确处理输入性污染与高背景值的关系,防止投资失误

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原因复杂,其中自然背景值高是不少地区或流域土壤重金属等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对此,要严格鉴定,对自然高背景,当地人群已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基本适应,不能抱着人定胜天的态度,非得把超标指标降下来。这种掘地三尺的土壤治理,投入大、周期长,除非发生了地方病,一般不提倡。

如何区分输入性污染和高自然背景值?如果是外界输入的,污染物向下扩散,因此由土壤表层及里,污染物浓度越来越低,达到一定深度就安全了;而高自然背景值污染,由土壤表层及里,污染物浓度相对均匀或越来越高。根据土壤剖面监测结果,分析两种类型污染的浓度垂直变化趋势是完全可以断定污染原因的。

污染土壤的分析技术复杂,尤其是镉,很多实验室表明其准确定量的难度大。因此,对处于超标临界状态的数值要格外慎重,避免错判土壤污染状况而带来投资失误。

土壤是万物之母,加强保护和治理义不容辞。与土壤打交道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一定要形成工作合力。这个道理很简单,只有每个部门努力,才能从不同角度作出贡献,确保摆上餐桌的一碗白米饭是安全的。为了这个共同的目标,应摒弃一切部门利益,分头守好自己负责的关口,杜绝污染从口入

原标题:土壤污染防治应注意的六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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