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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印发 推进农村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

2016-10-21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污水污水治理农村环境整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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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三五”期间项目实施总体要求

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沿线、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及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区域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注重实效,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饮用水、畜禽养殖污染等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并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和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成果。“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增完成12000个建制村的环境整治任务,新增受益农村人口1000万人左右。

3、项目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部署和安排,重点以南水北调输水沿线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等所涉县(市、区)为重点区域,以“好水”和“差水”周边村庄环境治理为重点保障,有计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全省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项目。优先实施南水北调集雨区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内7372个重点“傍水”村庄的环境整治,并对革命老区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

4、预期目标

污水治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地制宜,解决突出问题。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采取集中或分散处理的方式,经过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15)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垃圾治理。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置,在源头削减、污染控制与资源化利用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和管理方式,对村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有效、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通过上述措施,确保村庄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饮用水源保护。通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清理区内企业排污口、建设水源周边截污设施、建立农村饮用水日常监测制度等措施,加强水源保护和规范化管理,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村民喝上合格、安全的饮用水。

四、资金安排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结合开展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经验,估算完成河北省“十三五”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需投入约72亿元以上。2015年、2016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资金5亿元,资金缺口较大。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一方面,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另一方面,省、市、县各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予以支持。

1、统筹落实省、市、县财政专项资金

在积极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同时,结合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各级财政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示范区域,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逐步扩大综合整治成果,实现规模治理效应。各市、县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中央和省农村节能减排资金设立情况,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同时,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和管理体系,整合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鼓励农民投工投劳,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整治投入力度。

2、资金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的村庄,平均每个村庄补助金额不超30万元;用于实施生活污水治理的村庄,平均每个村庄补助金额不超60万元;同步实施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的村庄,补助金额上限不超100万元;环境问题严重村庄,不超150万元。具体补助额度,根据村庄环境治理内容及项目规模等确定。

3、项目实施进度

全省农村环境整治工作(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准年,每年度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分步实施推进,并根据年度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到2020年,力争全省完成新增12000个建制村的环境整治任务。每年底,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综合评估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效。

为确保上述任务完成,2016年、2017年,每年全省在南水北调集雨区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集中实施不少于3000个建制村庄的环境整治任务。

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在上述重点区域,集中实施不少于2000个建制村庄的环境整治任务(各市年度分解任务,具体见附件2)

4、具体工作要求

每年2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根据年度分解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突出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切实结合本地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具体村庄项目清单、治理目标、治理工程和措施、投资需求和资金来源、进度安排、负责单位和人员,并报省环保厅、财政厅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管理,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12月20日前,各市环保局、财政局向省环保厅、财政厅提交工作完成情况文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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