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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将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排查和调查评估结果纳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综合分析污染物种类、危害特性、污染范围、敏感程度等因素,采用红、橙、黄等三种颜色分别标示高、中、低三类风险等级,实现污染地块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加快完善全省污染地块名录、逐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并实现动态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建立基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落实机制,定期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主体通报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和管控要求。对红色标识的,相关市、县(市、区)要督促责任主体限期采取封闭隔断污染区域、限制人员进入等措施,降低污染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橙色标识的,要督促责任主体限期完成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黄色标识的,可根据污染地块后续开发利用项目情况,开展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到2020年,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基本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制度,制订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应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服务功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实行土壤环境的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设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集镇居住商业区与工业功能区(工业集聚点)之间的防护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2.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优化涉重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落实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到2020年底前,湖州市长兴县要力争创建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国家示范区。到2020年,全省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6〕13号)。到2020年底,全省新增危险废物年处置能力50万吨以上,11个设区市全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针对医疗废物,要加强各级卫生、环保部门的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的省份。(省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4.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结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的整体工作中。制订企业关停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动行业主管与环境监管的有机结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他企业要在关停整体方案中明确并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和设施设备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关停活动对原址土地的进一步污染。(省经信委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等参与)
5.提高大宗固废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贯彻落实《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348号)。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和利用环节的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实现以无害化为前提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建设“城市矿产”、“城市油田”、“城市棉田”,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全省的再生资源交易系统。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与)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7.实施矿山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污染防治监管,落实矿区安全保障、生态环境全过程管理要求。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和长效管理,抓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垦,到2020年年底,全省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90%以上、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推进全省尾矿库综合治理,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尾矿库责任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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