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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深化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普及行动,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废物、以及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加快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集成技术应用,制订并落实的病虫害防治策略和操作规程,强化基层植保服务组织建设,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负责)
2.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推进生猪适度规模养殖,优化畜牧业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行清洁化农业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全面优化畜牧业空间布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8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3.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参与)
4.实行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的集中处置。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各设区市和重点县(市)要统筹规划、建设并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处置设施。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全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和集中处置,初步建成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体系。(省农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市、县均有生活垃圾末端无害化分类处置设施。强化生活垃圾中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安全处置。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制订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排查和整治方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垃圾、污水治理。(省建设厅、省农办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在此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分别牵头组织有关市、县(市、区)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以问题定项目、以项目定责任,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治理责任和实施计划,分别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对上述规划和项目进行平衡、衔接和汇总后,于2017年11月底前上报国家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三)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支持台州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稳步推进土壤污染修复。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受污染土壤的妥善处置,对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组织各设区市规划建设规范的消纳设施和场所,鼓励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填埋场覆土、规范的建筑垃圾堆场、废弃矿山治理等途径进行安全处置。(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推进制度建设。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台州市要结合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机构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构建上取得突破,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树立典范。2017年底前,出台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污染地块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省环保厅牵头,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偷倒废水、固废等环境违法案件,重点打击严重污染土壤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参与)
(三)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种类和分布,主要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为“重点污染物”),梳理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8个重点行业中的重点企业,形成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工业园区和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结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逐步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量值比对跟踪、传递溯源体系。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省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进一步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根据土壤环境执法的需要,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置相应执法装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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