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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底前制订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省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参与)
严格目标考核。制订《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酌情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省级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省环保厅负责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承担土壤污染工业源头的环境监管,牵头实施污染地块的环境监测、环境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全省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和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推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负责未利用地的保护和管理。省农业厅牵头实施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用途管控和治理修复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汇总,省环保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台州市可根据国家级先行区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市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办等参与)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订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逐步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执法监管。2017年起,结合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在重点行业试行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制度。重点针对工矿仓储建设用地,开展新增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强制调查试点工作,研究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环节的土壤污染评估和责任界定办法。依法开展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严格落实造成土壤污染责任者的赔偿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参与)
十、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国家级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既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一站式”综合服务能力;也鼓励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充分发挥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专业属性和技术优势,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省发改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科协等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污染者负责、属地财政兜底、多元融资辅助”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列入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资金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的工作机制。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参与)
(三)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引导社会监督。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择机公布本行政区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督促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土地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省环保厅牵头,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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