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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是如何为PPP“保驾护航”的?

2016-10-31 08:39来源:建筑管理微信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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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3)筛选适用项目,建立PPP项目库,从2015年1月起执行。

4)提供合同范本,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金融机构为PPP打开融资之门

6、2015年3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及引领导向作用,积极为各地的PPP项目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努力拓宽PPP项目的融资渠道。

优先保障PPP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建立绿色通道,加快PPP项目贷款审批。

多部委发力,协同推进PPP

7、2015年3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文件中提到,“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得的资金用于新工程建设。

对新建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8、2016年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能源领域推广PPP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项目:

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煤炭类项目: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9、2015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823号)。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

积极利用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对PPP项目,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政府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也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政府可以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的方式予以支持;政府也可以单独发起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

PPP“基本法”出台

10、2015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该法规被认为是PPP推进的“基本法”。

1)明确范围: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

2)首次明确PPP项目操作简要流程,明确政府部门职责。

3)政策支持力度大: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4)明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11、2015年7月10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

1)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铁路领域,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各类铁路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均向社会资本开放。

2)重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以及支线铁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和铁路“走出去”项目。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资建设和运营干线铁路。

延伸阅读:

财政部及发改委两套PPP项目操作细则有不同 引市场担忧

原标题: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是如何为PPP“保驾护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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