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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在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各市(州)将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各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深入开展地力培肥及退化耕地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到2020年,建设国家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XX个,绿色食品生产基地XX个。(农业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涉重等行业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和技术改造,确保耕地不受污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的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XX万亩。(农业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相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在龙门山断裂带石亭江流域、川南土壤酸化区、川西南矿产富集区和盆周矿产富集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XX万亩,其中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万亩。(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十一)强化重金属高背景土壤的农用地安全利用。2018年底前,以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为基础,划定全省主要农产区重金属高背景土壤区,明确区域边界、高背景值元素及其分布。评估高背景值区的土壤生态与健康风险。加强高背景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检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治理措施,实现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学、安全使用。(国土资源厅牵头,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十二)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三)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州)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市(州)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十五)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报市(州)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天然(页岩)气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依法严查向滩涂、沼泽地、坑塘、废弃坑井、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其它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从2018年起,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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