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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空间布局风险管控,探索土壤防控新模式
(二十六)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我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生态保护红线一类、二类管控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在一类管控区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深化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防范土壤环境风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九)建设风险管控试点区。以影响食品安全和人居健康的污染区域为重点,选择德阳、泸州、凉山等市(州)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试点区建设,探索我省不同类型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模式,优化绿色发展空间布局。相关市(州)要编制试点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八、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先修复后开发”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转让合同中未约定治理修复责任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召集企业与土地受让单位进行协商,落实治理修复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各市(州)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严格管控农用地清单和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完成项目库建立。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三十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市(州)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都、泸州、遂宁、凉山等市(州)针对重点行业搬迁场地开展受污染场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绵阳、德阳、泸州、宜宾、乐山等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其他市(州)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XX亩。(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十三)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建设用地治理修复依据调查评估结论,编制修复技术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后报当地市(州)环保、国土等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验收评估,编制修复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维护、运营修复设施。(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三十四)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依据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九、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三十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支持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地方病等方面基础研究,全面推进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支持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风险管控与预警、治理与复合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研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科研示范基地。(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三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与成果转化。建立健全技术体系。综合我省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特征,针对农药、重金属等污染场地采用生物修复、原位稳定固化等修复技术示范,针对重金属污染耕地采用植物修复、原位钝化等修复技术示范,分批实施5-1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出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全省环保科技园、环保产业园积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本土环保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推进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研究项目,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中科院成都分院等参与)
(三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建立四川省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制度,规范污染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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