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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八)强化政府主导。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国土部门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地票交易时,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市政部门要监督管理污染土壤密闭运输。(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厅、农业厅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同时,省级财政要成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土壤修复环保设备与修复药剂研发制造、农膜回收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地膜、生物农药及有机肥研发生产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国税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制定扶持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可行的对有机肥的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扶持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废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合作社参与)
建立综合防治先行区。2017年底前,在崇州、绵竹、古蔺、江安、船山、犍为、安州等县(市、区)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参与)
(三十九)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参与)
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农药、危废处置、电子拆解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等参与)
(四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省土壤环境状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相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机关提起诉讼,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依法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没有适合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或履行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粮食局、省科协等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要在2017年6月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四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水、气、土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环境保护厅汇总,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四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特别是在川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公安厅、省人民法院、省工商局参与)
(四十五)严格评估考核。2017年3月前,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州),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州),要约谈有关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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