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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一)改革投资运营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逐步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股权多元、特许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现有环境公用设施、环境技术服务设施等存量资产,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集中供热、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项目的建设运营。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二)推进项目审批便利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相关规定,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
(三)合理确定收益水平。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地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
(四)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处理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订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四、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明确相关方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排污单位的违约责任。
(二)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鼓励自治区重点开发区、产业园区特别是污染排放量大且易集中的工业聚集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以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专业化、一体化、循环化综合治理。在电力、钢铁等行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支持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四)构建企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融资、担保等相关政策挂钩。环保部门定期发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环境监管信息等。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恶意造假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培育和扩大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扩大市场规模。各级政府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修复及固体废物处置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培育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增强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和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第三方治理。第三方治理机构取得的污染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和收益主体。
(二)积极发挥环保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以内蒙古环保基金平台为依托,创新和改革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引领作用,吸收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平台,解决环保投入和企业治理资金不足问题,保障生态环保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三)培育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内蒙古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推进环境第三方治理的引导作用,引进吸收国内外环保科研、技术、人才资源,集中优势力量,打造我区环保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支持区内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环境服务企业,在做专、做精上下功夫,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治污难题,构建成熟商业模式。鼓励区内环保企业与国内外大型环保科技企业合作,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四)加快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等为载体,搭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孵化和成果转化平台。
六、改进监管服务
(一)规范市场秩序。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防止因恶意竞争造成“豆腐渣”工程。引入社会投资者和转让、出售资产或股权等要按项目属性进入相应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进行竞价交易。
(二)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依托环保行业协会,制定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企业能力评估、等级评定等工作,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适时公开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违规违约行为,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跟踪和研究,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和典型案例。
(三)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对第三方治理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环境保护设施稳定运行、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等作为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及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七、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转变环境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投资预算方式,积极实施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开展以排污权、碳收益权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三)发展环保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适度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选择综合信用好的环境服务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探索发展债券信用保险。
(四)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按照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污泥处理和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的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提高收缴率。落实重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物排放收费政策,鼓励企业开展重金属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第三方治理。探索和研究出台其他污染物治理并达标排放的价格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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