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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起草要求,起草小组坚持“边调研、边讨论、边起草、边修改”的工作原则,反复研究我区现实环境问题,征求区内环境及经济方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市支行、证监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各方面意见均融入《送审稿》。具体意见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意见
1.自治区法制办意见
一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三部分第二条中,“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行政审批,放宽第三方准入政策”。
二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第三条中,“限制其参与环境治理项目和服务的招投标资格”的内容。
三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六部分第三条中“对排污企业或第三方治理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按照高限从严从重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对环境违法突出的企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态势”。
2.自治区发改委意见
建议删除第一部分第三条中:“2016年,通过整合全区环境科研、技术、人才等资源,组建自治区环境技术服务龙头企业”。
3.自治区财政厅意见
一是建议将第七部分第一条“研究制定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采取“由补转投、以奖代补、先投后补”的政策,”修改为“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是建议在第七部分第一条“加强政策扶持”中,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和政策的引导作用”后面加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是第七部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部分,将“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可采取捆绑打包的方式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修改为“整合各类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引领作用”。
考虑上述三条意见后,在《方案》送审稿中将第七部分“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采用了国务院原文件的表述方式。
4.自治区住建厅意见
一是建议删除《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一条中“解决政府包揽建设、运行、管理,以及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是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五条中,将最后一句修改为“鼓励采用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
三是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第一条中,将最后一句修改为“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有权依据合同追究排污单位的违约责任”。
5.自治区金融办意见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七部分第三条中,将“建立第三方治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商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融资担保”修改为“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6.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意见
建议将第七部分第三条创新金融服务部分修改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积极开展以排污权、碳收益权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清洁交通等第三方治理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二、未予采纳的意见。
证监局建议在第七部分第四条中,“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在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试行优先审批”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和服务的企业在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方面给予支持”。
因该表述方式是采用的国务院《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的原文,因此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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