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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质量退化的形势依然严峻。从检查情况看,各类污染物排放量仍处高位,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与人民期待有较大差距,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环保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制度落实不够严格,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对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认识不足,环保投入不够,工作推进不力。有的地方考核问责机制不健全,压力传导层层衰减。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环境监测和执法,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相关部门环保职责不明确,被动应付、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信息难以共享,执法合力不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健全,一些地方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一些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尚未落实,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甚至存在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二)有些法律制度需进一步落实
环境监测网络不够健全,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一些地方反映,有的在线监控设备质量较差,不少在线监测设备未依法检定,监测数据难以作为执法依据。环境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全面。有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滞后,一些企业信息公开不规范, “只说好不说坏”。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不够规范,企业持证排污的要求尚未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进中一些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项目有待清理整顿。跨区域流域环保体制机制不健全,污染治理缺乏整体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一些长期积累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待解决
大气、水、土壤污染问题依然突出。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仍不合理,散煤燃烧、建筑扬尘和机动车污染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仍比较严重,部分区域和城市雾霾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严重。部分城市河道黑臭水体影响居民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城市管网不配套、雨污未分流,污水处理厂“建而不运”、“运而不足”。一些地区农村环境问题堪忧,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率较低,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不足。我国主要粮食作物农药化肥利用率、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率有待提高,农业秸秆综合利用不够,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突出,成为水体和土壤污染的重要来源,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不足,跨区域转移倾倒废弃物违法案件时有发生。
(四)环境执法监管亟待加强
一些地区环境执法监管不到位,覆盖面不全,执法偏软。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业务能力弱,技术支撑不够,经费保障不足,不适应繁重的监管任务。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部门未被纳入行政执法序列,环境监察机构属于委托执法,不能施行强制措施,授权执法的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反映,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现有警力难以适应。
(五)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还需衔接完善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环境监测、区域联防联控、生态红线划定、生态补偿等方面的配套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措施需要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项法律与之相衔接。土壤污染防治缺乏法律依据,农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科技和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不完善,财税政策系统性不够,融资难度大,企业创新能力不强,不少核心技术设备仍主要依赖进口。
三、意见和建议
(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把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把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作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坚持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法律宣传贯彻力度,增强全社会环境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全面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畅通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提升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积极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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