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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土十条"探讨中国土壤环境监管制度与标准值体系建设

2016-11-07 12:42来源:中国环境管理作者:王国庆 林玉锁关键词:土十条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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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服务治理与修复管理的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值

制定目的与管理应用。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值是旨在保障特定高风险污染(地块或场地)土壤经治理与修复后可以安全利用,满足特定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值。该标准值与其他标准值的关系见图1。对于特定受污染的土壤,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通过评价土壤污染对不同保护目标(人群、生态受体、地下水等)的危害风险,确定特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目标值。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均制订发布了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用于评估提出特定污染土壤的修复标准值。

适用范围与制订方法。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值适用于特定(地块或场地)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后的工程验收与监管。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值根据特定土地利用方式、风险评估结果、经济和技术可行性、保护目标等因素综合确定。

超标含义及其监管措施。高风险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土壤污染物监测含量低于标准值,认为治理修复后的土壤可在特定利用方式下安全利用。治理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标准值,表明治理修复未达到特定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应继续实施治理修复,直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达标。

3区分新老污染执行土壤环境标准值

3.1新老污染土壤含义

为实施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监管,有关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后,应严格预防和禁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建议可将法律法规颁布生效日期作为“临界日期”,划分“老污染”(历史性污染)和“新污染”土壤。如调查、监测结果等表明,造成土壤污染的人为活动发生在“临界日期”之前,则将受污染土壤划分为“老污染”;如造成土壤污染的人为活动发生在“临界日期”之后,则将受污染土壤划分为“新污染”。有关法律法规应区别规定造成“老污染”和“新污染”相关方的污染责任,如执行不同的土壤环境标准值,适用不同的监管程序(图2)。荷兰和比利时等发达国家针对法律颁布生效之前的“历史性污染”和法律颁布生效之后的“新污染”,分别实施不同土壤环境监管制度。

3.2针对老污染执行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值

针对“老污染”土壤,执行基于风险管控标准值的监管程序。“老污染”发生于国家土壤环境法律法规生效之前。当“老污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时,可不强制要求立即采取调查或治理修复措施。当“老污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值”时,应要求启动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治理修复。对于“老污染”土壤,国家应严格实施“反降级”制度,禁止人为活动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和降级。

3.3针对新污染执行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

对“新污染”土壤实行恢复至初始质量状况的严格保护制度。“新污染”发生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效之后。当“新污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或“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标准值”时,土壤环境法律法规应要求启动土壤污染调查,确定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并要求将土壤环境质量恢复至初始状况,又称特定地块的“土壤环境本底值”。与“老污染”土壤相比,国家应对“新污染”土壤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即“新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应恢复至“土壤环境本底值”,而非“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值”或特定土壤的修复标准值。此外,对于“新污染”土壤,国家建立与“老污染”土壤类似的“反降级”制度,禁止将“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标准”用作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的上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恶化和降级。

为配合对“新污染”土壤环境的监管,国家应建立新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本底调查与建档制度。有关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背景或本底调查,建立特定地块的土壤环境背景或本底值档案,将特定地块的土壤环境背景或本底值作为识别土壤污染和实施土壤环境监管的依据。未能建立土壤环境背景或本底值的,可参照特定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对“新污染”土壤实施监管。

4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当前构建与《土十条》重点任务和监管制度相匹配的土壤环境标准值体系,制订发布相关标准值,十分迫切和必要。建议:

(1)按照“分级、分区、分类”的原则构建土壤环境标准值体系,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利用方式土壤环境监管的需求。“分级”是要制订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和相对宽松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值”;“分区”是要考虑不同地区土壤环境背景值、理化性质等的差异性,制订发布不同地区的土壤环境标准值;“分类”是要考虑土壤利用方式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制订农业、住宅、工业等不同用地方式的土壤环境标准值。

(2)国家制订发布不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服务于土壤环境保护监管;国家制订发布“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标准”,服务于受污染土壤环境的风险管控;国家制订发布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等技术方法,支撑特定受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值的确定。

(3)应区别建立“老污染”和“新污染”的监管措施。对于“老污染”土壤,建立基于“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值”的监管程序,对于“新污染”建立基于“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标准值”的更为严格的监管程序。

(4)建立新增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本底值调查和建档制度。依据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本底值调查,建立土壤环境本底值档案,作为识别土壤污染、开展“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监管的依据。

(5)应针对我国土壤环境中的关注污染物,开展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所需支撑性研究,为土壤环境标准值的合理定值和可行性论证提供科学依据。

原文标题: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探讨中国土壤环境监管制度与标准值体系建设

资助项目:2014年国家环境保护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201409041)、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课题“国内外土壤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监管的调研与比较研究”。

作者:王玉庆,林玉锁

责任作者:王国庆,副研究员,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与修复管理研究。

延伸阅读:

中科院南京分院院长周健民:“土壤污染防治面临两大挑战 ”

原标题:结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探讨中国土壤环境监管制度与标准值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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