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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网站获悉,环保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以耕地、园地、牧草地为主,其他农用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类别划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五条【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农用地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时,会同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六条【土壤环境调查】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订调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农用地环境监测】 按照统一布局、统一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的原则,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会同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并根据需要通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等部门制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等结果,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定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九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要求】 原则上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级行政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地政府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第十条【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督促企业自行开展土壤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污染者担责】 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农用地污染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农用地土壤施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用的农用化学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直接或间接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
污染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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