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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2016-11-15 08: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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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将生态综合治理资金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倾斜,适当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15%以内,非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30%以内(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不低于5000亩。

3.投入标准。单个项目的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励各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省大力推进该项试点。省级农发机构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省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省,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用于试点的资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积极总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试点成效和经验,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今后,是否继续立项实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各省自定。

延伸阅读: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有关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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