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土壤修复政策正文

财政部《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2016-11-15 08: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财政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用于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自筹资金标准。

对治理面积大、受益农民多的土地治理项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筹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投物折资,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提费用。

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农发办相关政策规定。

五、计划管理及备案

(一)加强项目储备。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深入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快项目计划编制。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快项目评审。对可行的拟扶持项目,按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全省项目立项及其初步设计审定(备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汇总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计划备案制度。

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由省级农发机构尽快批复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报备材料的格式提纲见附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由省级农发机构单独批复项目计划,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从2017年前起,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省,可以加强与国土等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项目“上图入库”。

延伸阅读: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有关事项明确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土壤污染查看更多>土壤污染防治查看更多>财政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