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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11-15 11: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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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

(四)未正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被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的;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的情节。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如实报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问题(事件)恶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

(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三)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但不得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替代。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处理的,至少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发现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责的干部在影响期内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延伸阅读:

【官方】《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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