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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开发轻保护 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不堪重负

2016-11-21 09:19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赵珮然关键词:长江流域湿地保护水资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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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原湿地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田昆说,高原湿地发挥着“水塔”、“基因库”和“碳库”的功能,在长江上游地区发挥着稳定径流、保持水土、蓄洪补水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同时还保障着长江中游地区的生态安全、水安全以及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然而,长江上游高原湿地面临农垦占用、湖泊污染和无序旅游等人类活动威胁,以及草场沙化、冰川退缩、冻土层下移等气候因素影响。

以地处长江上游的云南省为例,全省分布在1000米以上海拔的自然湿地面积达31.8万公顷,占全省自然湿地总面积的81%,许多湿地分布在喀斯特地貌地区,以及高山和亚高山高原面,湖泊多为封闭半封闭断陷湿地。由于水源补给来自于大气降水或冰雪融水,以及地表径流和汇水流域植被汇水或其涵养的地下水,蒸发大于降雨,湖泊水体置换周期长。这些湿地一旦受到破坏,恢复难度极大,甚至无法恢复。

聚焦制度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

与会专家呼吁,长江流域湿地保护是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制度保障尤其重要,应着力加强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制度化建设。

陈家宽提出,我国湿地法制建设滞后,应尽快推动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陈家宽建议成立国务院直属的跨部门、跨行政区的长江管理综合协调机构,从高位协调长江保护工作。

田昆表示,应给予湿地以特殊保护的法律地位。目前,虽然加强了湿地保护与管理,但对湿地这样的生态功能保护用地,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采取特殊用途管制,不得随意改变湿地用途,以实现湿地区自然湿地用途变更的零增长。

田昆还建议完善湿地保护的经济保障机制和手段。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经常性财政预算,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开展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据湿地价值评估,对湿地占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对生态功能区实行类似森林保护的生态补偿政策。

陈凤学则建议:第一,应牢固树立并贯彻长江流域湿地大保护的理念。要加强流域湿地总量管控,把现有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落实到流域内各省(区、市)、各县(市、区),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全流域和各省份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

第二,积极实施长江流域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已经完成了论证,长江流域重要湿地已纳入规划范围。各省(区、市)也要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谋划实施地方的湿地修复工程,与国家工程形成完整的体系。

第三,加强长江流域湿地保护制度建设。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正在加快推进,长江流域尚未出台湿地保护立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出台立法,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制定,在湿地总量管控、用途管控、湿地修复、湿地监测评价等方面,建立起具体的制度。

第四,进一步增进长江流域的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湿地保护带来的福祉,分享到湿地保护的红利,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第五,探索建立全球视野下的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模式。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上有关湿地保护修复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以国际视角应对长江流域湿地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不断提高长江流域湿地保护修复和合理利用湿地的科技水平。第六,抓好长江湿地保护网络自身建设发展。

原标题:长江流域湿地生态不堪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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